{"billNo":"10005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江義雄","黃偉哲","陳明文","陳亭妃","涂醒哲","劉建國","翁重鈞","吳清池","葉宜津","蘇震清","黃淑英","高志鵬","余天","王幸男","翁金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4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0514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0514","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為讓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其屆齡日期於8月1日以後的退休校長，因其任期屆滿超出一年只有幾個月而無法適用本規定，至原校務發展不得延續，其個人回任教職又時間苦短，因此，有礙學校師資規劃之完整性與安定性。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規定「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對於距屆齡生效年但出生日期於8月1日以後的校長而言，因其任期屆滿超出一年只有幾個月而無法適用本規定。\n二、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修改為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n三、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n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n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n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n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09-01-09-修正:14","說明":"一、原規定「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對於為讓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其屆齡日期於8月1日以後的退休校長，因其任期屆滿超出一年只有幾個月而無法適用本規定。\n\n二、即將屆齡退休之校長，雖其治校績效卓著，但由於所剩任期未逾二年，若欲續任校長，無法為他校所接受。若因此回任教師，亦有浪費人才之虞。對該終生奉獻教育居功厥偉之校長亦有尊嚴上未獲應有尊重之失，更有違尊師重道之文化傳統精神。\n\n三、故建請考量出生日差異，修改為二年內將屆齡退休，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修正":"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n但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n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n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n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