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9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學樟","朱鳳芝","劉盛良","蔣孝嚴"],"連署人":["羅淑蕾","蔣乃辛","蔡正元","趙麗雲","張嘉郡","林明溱","馬文君","孔文吉","江義雄","徐少萍","吳清池","盧秀燕","帥化民","簡東明","侯彩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mtime":"2024-01-19T04:48:5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0515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562委10515","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朱鳳芝、劉盛良、蔣孝嚴等19人，有鑑於近年各項選舉期間，重大維安事件頻傳，加上全球氣候變遷，世界各地重大天災不斷，若發生在選舉期間，不但影響所有候選人之權益，更嚴重影響選舉結果，為防止惡質暴力選風、人為操作選舉或重大災害影響選舉結果，特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選舉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選舉是民主之母，透過選舉，民主政治才有實現的可能，所以選舉活動至投票日期間，應求營造公正、公平的客觀環境，使選民能在理性的氛圍下行使權力，避免各項重大不利益因素影響選舉結果。\n二、近來暴力介入各級公職人員選舉之情事時有所聞，尤其重大維安事件如：槍擊、暗殺、綁架候選人或主要助選幹部等，都直接或間接影響了選舉結果，不但影響候選人權益更導致不公及社會對立。\n三、全球氣候變遷及異常，世界各地天災不斷，日前日本發生規模9.0強震及海嘯侵襲與核能災變、紐西蘭發生規模6.3強震、澳洲大洪水，而我國也曾在1999年9月21日發生規模7.3之強震，皆導致重大災情及傷亡，若此嚴重天災發生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不但將使民眾無心甚至無法投票，民意無法忠實反應而影響選舉結果，更將影響救災進度。因此，選舉期間重大災害發生，實有必要立即停止並定期重行選舉。\n四、總統、副總統選舉關係未來國家領導人及國家政權之更迭，更牽引國家之興衰，為遏止惡質暴力選風、有心人士企圖操作選舉或重大天災影響選舉結果，故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遇重大災害及重大治安事件，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以維選舉公平。","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n\n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35","說明":"一、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或登記為其助選之幹部，於選舉期間發生被槍擊、綁架、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或選舉期間發生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土石流、核能災變等重大災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n\n二、相關重大治安事件及重大災害認定標準及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三、近來暴力介入各級公職人員選舉之情事時有所聞，尤其重大治安事件如：槍擊、暗殺、綁架候選人或主要助選幹部等，都直接或間接影響了選舉結果，不但影響候選人權益更導致不公及社會對立。\n\n四、全球氣候變遷及異常，世界各地天災不斷，日前日本發生規模9.0強震及海嘯侵襲與核能災變、紐西蘭發生規模6.3強震、澳洲大洪水，而我國也曾在1999年9月21日發生規模7.3之強震，皆導致重大災情及傷亡，若此嚴重天災發生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不但將使民眾無心甚至無法投票，民意無法忠實反應而影響選舉結果，更將影響救災進度。因此，選舉期間重大天災發生，實有必要立即停止並定期重行選舉。\n\n五、總統、副總統選舉關係未來國家領導人及國家政權之更迭，更牽引國家之興衰，為遏止惡質暴力選風、有心人士企圖操作選舉或重大天災影響選舉結果，故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遇重大天災及重大危安事件，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以維選舉公平。\n\n六、將原第二項，依前項改為依前二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n\n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或登記為其助選之幹部，發生被槍擊、綁架、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或發生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土石流、核能災變等重大災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選舉期間重大治安事件及天災之認定標準及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