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6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政道"],"連署人":["潘孟安","余天","黃淑英","劉建國","薛凌","黃偉哲","陳亭妃","陳瑩","黃仁杼","陳節如","涂醒哲","李俊毅","王幸男","葉宜津","林淑芬"],"議案狀態":"逕付二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05-13","2011-05-17"]}],"mtime":"2024-01-19T04:49:0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0518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0518","案由":"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6人，為本席針對本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有關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之事項，鑒於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此情況已嚴重違背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相關罰則，俾使政府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予以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n\n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96","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配合本席針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修正草案，有關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無所改善者，予以修正。","修正":"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n\n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