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江玲君","鄭汝芬","張顯耀","周守訓","侯彩鳳","蔣乃辛","丁守中"],"連署人":["江義雄","盧秀燕","劉盛良","徐少萍","羅明才","張嘉郡","趙麗雲","朱鳳芝","蔡正元","紀國棟","郭素春","吳清池","林建榮","鍾紹和","黃義交","蔣孝嚴","林德福","孔文吉","簡東明","楊仁福","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mtime":"2024-01-19T04:49:3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52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523","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江玲君、鄭汝芬、張顯耀、周守訓、侯彩鳳、蔣乃辛、丁守中等29人，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中規定：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其中由民間拖吊車拖離之，造成民間拖吊業者無照拖吊或為搶業績無執法人員在場卻先拖先贏引起相當大之民怨，且容易造成行政機關有私相授受之機會，且避免違法形式之民主體制，脫離制度之監督，建議明定依法移置或扣留車輛有使用民間拖吊車輛時，該拖吊業者應為依法受委託者，建議修正草案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修正為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現場指揮調度依法委託之拖吊業者行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席接獲為數可觀之民眾陳情，有關我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違規車輛拖吊之辦法，往往造成民間拖吊業者無執法人員陪同之情況下，逕行拖吊違規車輛，事後由警務人員補開罰單之情形，有違我國法治國精神，且與行政法上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相違背故提案強制拖吊時需由員警在場。\n二、依我國現行民間拖吊業者，由於取得大貨車、連結車、大客車駕照有一定之資格限定，導致民間業者於出車拖吊時，委由無大客車、連結車、大貨車駕照之駕駛逕行取締，演變為無照駕駛取締違規停車之矛盾情形，滋生民怨，更引起執法單位私相授受之不良觀感，故建議修正為依法委託行政之拖吊業者且由執法人員陪同進行取締拖吊，可以遏止上述歪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n\n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n\n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n\n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n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10","說明":"修正該條第一項。\n\n明定依法移置或扣留車輛有使用民間拖吊車輛時，該拖吊業者應為依法受委託者且須執法人員在場陪同，杜絕民間拖吊業者為搶業績，先吊先贏，違背法令規定之情形發生。","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移置或扣留，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由警察現場指揮調度依法委託之拖吊業者行之。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n\n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n\n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n\n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n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