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5人","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82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5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6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素春等25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強迫入學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4案。","billNo":"10011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6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素春等25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強迫入學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00119070100100"}],"提案人":["陳淑慧","盧秀燕","張顯耀","周守訓"],"連署人":["林明溱","趙麗雲","侯彩鳳","吳清池","洪秀柱","丁守中","徐少萍","簡東明","江義雄","紀國棟","朱鳳芝","羅明才","楊瓊瓔","蔡正元","陳根德","劉盛良","林建榮","郭素春","蔣孝嚴","林鴻池","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3"]}],"mtime":"2024-01-19T04:49:1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4號委員提案第10524號","laws":["01720"],"提案編號":"1014委10524","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盧秀燕、張顯耀、周守訓等25人，鑑於強迫入學條例中，有關「強迫入學委員會」之組織編制未臻完善，又針對中輟生之通報及輔導辦法，本條例中付之闕如；為使「強迫入學委員會」之組織功能更為健全，加強其業務協調能力，並使中輟生之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事宜，置於適切之所。爰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強迫入學委員會」應包括「社政單位」主管，以社工專業協助追蹤中輟學生並加以輔導復學，此外，亦易於策動社會志工協助中輟生重返校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97學年度輟學率為0.19%，該學年復學率為83.56%（總復學率81.68%）；98學年度輟學率則為0.20%，該學年度復學率為84.17%（總復學率83.06%）。目前教育部針對中輟生已建立協尋及輔導之機制，惟仍有部分學生並未復學，甚至尚未尋獲，這些中輟生日後可能成為社會問題進而增加社會負擔成本，是以輔導機制需要其他各相關單位之配合及協調，俾能完善此機制之運作。以發生於民國九十九年之翁奇楠槍擊案為例，槍手廖國豪即出生於問題家庭，廖於在學期間長期缺課，學校雖稱派員做了密集的家庭訪問，然未有持續之追蹤輔導，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應有的照護，學校教育亦無發揮應有之功能，以致行為容易出現偏差，顯示制度仍有缺失。\n二、為增強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功能，有效處理應入學而未入學問題，補其臨時編組之不足，有必要檢討修正，對人員配置、職能做必要之調整。倘若可以結合社政單位，運用社工專長與社會志工之協助，對於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將比學校單方面訪視來的有成效。\n三、目前國民中小學發現中途輟學之通報程序及主管機關所應採取之措施，是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範之，然中輟生之成因複雜，宜改由本條例予以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law_content_id":"01720:01720:1982-04-30-全文修正:3","說明":"為強化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擬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修正":"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現行":"第四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law_content_id":"01720:01720:1982-04-30-全文修正:4","說明":"為強化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協調功能，擬於委員會中加入社政單位主管，將中輟生輔導復學業務交由專業社工處理，並可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修正":"第四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現行":"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law_content_id":"01720:01720:2002-12-24-修正:9","說明":"一、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入學」後均增列「復學」，以擴大適用範疇。\n\n二、國民中小學通報發現學生中途輟學之通報程序係規範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然中輟生之成因複雜，宜改由本條例予以規範，爰增訂本條。","修正":"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n\n第一項適齡國民通報入學、復學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