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建榮等23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建榮等24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603070300100"}],"提案人":["林建榮","侯彩鳳","李慶華"],"連署人":["王進士","林明溱","黃昭順","翁重鈞","楊仁福","王廷升","陳根德","楊麗環","許添財","羅淑蕾","陳明文","徐少萍","曹爾忠","葉宜津","王幸男","蔣乃辛","呂學樟","賴士葆","張嘉郡","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3"]}],"mtime":"2024-01-19T04:49:3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0526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0526","案由":"本院委員林建榮、侯彩鳳、李慶華、郭素春等24人，為全國各區漁會100噸級以下漁船多係自營作業的個體戶漁船，漁船主是漁民也是勞工，政府長期照顧漁民，允漁船主為漁會甲類會員，勞健保可依附於漁會，然二代健保修法卻限定漁船主僱用人數達五（含）人以上，即需以雇主身分成立投保單位，導致漁船主每年至少增加近十萬元健保負擔，對經濟拮据的個體戶漁民無異雪上加霜；鑒於漁業資源日益枯竭，漁民營生不易，爰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漁船主僱用人數為十人以下者，免為雇主，仍得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參加全民健保，俾減輕漁民生計負擔，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漁業署於二代健保修法期間曾向主導協商的衛生署強力主張，應將漁船主需成立投保單位的僱用人數門檻訂為「十人」，以全面照顧各區漁會的中小噸數漁船的個體戶漁船主，然並未受到重視，導致新規定引發嚴重的後遺症，漁民生計雪上加霜，蘇澳區漁會漁民尤其強烈不滿。\n二、衛生署宣稱，僱用人數限定在未滿五人已足以照顧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漁民權益。然宜蘭縣蘇澳區漁會所轄未滿一百噸漁船總計605艘，其中自營作業（非成立漁業公司）僱用五人以上的漁船就高達306艘，比例超過50%；亦即這306艘個體戶漁船的漁船主將喪失政府的70%健保費補助，且以雇主身分每年至少要增加近十萬元的健保費負擔。顯然全民健保法第十一條的新規定並未均衡且公平照顧到全國各區漁會漁民的權益，反而滋生新的抗議風潮。","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未滿五人，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n\n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3","說明":"一、漁業署於二代健保修法期間曾向主導協商的衛生署強力主張，應將漁船主需成立投保單位的僱用人數門檻訂為「十人」，以全面照顧各區漁會的中小噸數漁船的個體戶漁船主，然並未受到重視，導致新規定引發嚴重的後遺症，漁民生計雪上加霜，蘇澳區漁會漁民尤其強烈不滿。\n\n二、衛生署宣稱，僱用人數限定在未滿五人已足以照顧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漁民權益。然宜蘭縣蘇澳區漁會所轄未滿一百噸漁船總計605艘，其中自營作業（非成立漁業公司）僱用五人以上的漁船就高達306艘，比例超過50%；亦即這306艘個體戶漁船的漁船主將喪失政府的70%健保費補助，且以雇主身分每年至少要增加近十萬元的健保費負擔。顯然全民健保法第十一條的新規定並未均衡且公平照顧到全國各區漁會漁民的權益，反而滋生新的抗議風潮。","修正":"第十一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n\n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