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7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周守訓"],"連署人":["徐少萍","洪秀柱","江義雄","李明星","蔣乃辛","潘維剛","簡東明","林明溱","張嘉郡","林建榮","紀國棟","吳清池","蔣孝嚴","侯彩鳳","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mtime":"2024-01-19T04:49:1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0527號","laws":["01734"],"提案編號":"1559委10527","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周守訓等17人，鑑於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權益義務，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經查，我國高中以下私立學校教師，僅依據一般勞動雇用契約行使工作權，與一般勞動者無異，卻無法比照一般勞動者，透過企業工會爭取權益。因此為維護並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爰提出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仍未獲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與該教師工會協商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使接受連續聘任且教學優異之私立學校教師，能獲得長期聘用契約，保障其工作權；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新修訂之勞動三法即將於本年五月一日生效實施，其中工會法明訂教師得組織工會，並得透過集體協商爭取權益；惟教師法明訂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權益義務，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經查，我國公立學校教師具備公務人員身份，其相關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之保障，惟高中以下私立學校教師，僅依據一般勞動雇用契約行使工作權，與一般勞動者無異，卻無法比照一般勞動者，透過企業工會爭取權益。\n二、目前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經查，部分私立學校，對於連續聘任且表現優良之教師，仍未以長期聘任，致私校教師失缺乏工作保障，亦無法透過教師工會，與學校進行集體協商，嚴重影響其權益。\n三、綜上所述，為維護並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爰提出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仍未獲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與該教師工會協商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使接受連續聘任且教學優異之私立學校教師，能獲得長期聘用契約，保障其工作權；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law_content_id":"01734:01734:1995-07-13-制定:16","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高中以下私立學校教師，僅依據一般勞動雇用契約行使工作權，與一般勞動者無異，在工作權缺乏保障的情形下，卻無法比照一般勞動者，透過企業工會爭取權益。因此為維護並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爰增列第二項，明訂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既屬教學優異教師，卻未獲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該教師工會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使地區教師工會，得透過集體協商，為私校教師爭取權益，讓接受連續聘任且教學優異之私立學校教師，能獲得長期聘用契約，保障其工作權。","修正":"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n\n私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仍未以長期聘任者，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具文向該教師所屬地區教師工會，敘明未以長期聘任之具體理由，並經與該教師工會協商同意後，始得限定其聘任期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