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劉盛良","蔡錦隆","陳淑慧","盧秀燕"],"連署人":["侯彩鳳","翁重鈞","林明溱","朱鳳芝","陳根德","楊仁福","洪秀柱","吳清池","紀國棟","蔣孝嚴","江義雄","江玲君","楊瓊瓔","黃義交","蔡正元","顏清標"],"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mtime":"2024-01-19T04:48:5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0529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0529","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劉盛良、蔡錦隆、陳淑慧、盧秀燕等21人，鑒於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特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年齡為十八歲，歐美國家在一九七○年代就紛紛將投票年齡由廿一歲、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而我國仍規定國民於二十歲才有投票權。\n二、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民年滿十八歲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然而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n三、降低選舉權行使年齡已為舉世潮流，我國國民也由於教育普及、資訊發達，對民主制度之認識絕不亞於先進歐美國家。實有必要將公民權降低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5","說明":"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實有必要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