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江義雄","王進士","丁守中"],"連署人":["劉盛良","翁重鈞","林建榮","黃志雄","潘維剛","吳育昇","呂學樟","侯彩鳳","張慶忠","徐少萍","李明星","蔣乃辛","郭素春","李鴻鈞","羅明才","吳清池","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6:5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0530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0530","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江義雄、王進士、丁守中等21人，有鑑於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當事人卻還能將選舉補助費納入私囊此等事件，實為不合理。根據反賄選團體、法界人士及各方均認為，補助實施廿二年來，無任何賄選者被追討，「補助淪為賄選津貼」，有必要修法補漏。選罷法一九八九年修正時，增列「選舉補助費」項目，參選者得票過門檻規定，就可獲補助。最早每票十元，之後修正為每票卅元，但補助「有獎無懲」，形成一旦入袋，即使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也無法追討的現象。再則，賄選對選舉純潔性、公正性殺傷極大，判當選無效者未繳回補助，有違民意，更浪費公帑。綜上所述，本席認為係乃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夠周延，建議研擬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三條部分條文，並制定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相關政策，並儘速推動修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報載，近四年先後舉辦的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及村里長選舉查賄為例，但目前撤銷當選資格定讞者合計有四十八人，補助金額為一千四百多萬元。廿二年來六十多次選舉，累計的人數及金額可觀，並已引發各界爭議。\n二、再則，賄選預取的選票補助無法追回，並不符公平正義，對端正選風更是負面作用。選票補助是政府鼓勵平民參政，讓無資源的人有參政機會，賄選被撤銷當選資格的人，顯見是有錢的「金牛」，因為法令不周無從追討，亦不符社會正義。\n三、綜上所述，故本席認為選罷法出現疏漏，應修法賦予追討法源，且應增修當選無效定讞應繳回補貼款等相關條文。","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n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n\n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n\n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n\n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n\n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n\n第一項、第五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52","說明":"賄選對選舉純潔性、公正性殺傷極大，判當選無效者未繳回補助，有違民意，更浪費公帑。","修正":"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n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n\n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n\n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n\n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n\n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n\n第一項、第五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n\n當選無效起訴時，未領取競選經費補貼者，選委會應暫停發放，俟無罪判決確定後予以補發。\n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已領取競選經費補貼者，應繳回補貼之經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