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2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委員翁金珠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billNo":"10010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527070100200"}],"提案人":["黃昭順","丁守中","呂學樟","王進士"],"連署人":["曹爾忠","林滄敏","林建榮","張嘉郡","廖婉汝","黃志雄","盧嘉辰","盧秀燕","張慶忠","楊仁福","羅明才","徐少萍","李明星","蔣乃辛","江義雄","吳清池","蔡錦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12"]}],"mtime":"2024-01-19T04:46:5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0532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10532","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丁守中、呂學樟、王進士等21人，有鑑於校園霸凌事件頻傳，敗壞世風震驚社會，並反映著青少年犯罪有呈現暴力化及惡質化的趨勢上升，除了環境的影響之外，但更重要的是青少年對於法律認知的不足以及價值觀念的偏差。本席認為為了防患於未然，請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具體落實各級公私立學校的法治宣導，引導正確觀念，以免青少年誤陷法網；本席建議修改教育基本法第八條部分條文來加強預防、報告、調查與處置校園內外學生騷擾、威脅或霸凌事件的標準與程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對國小中高年級學童進行校園霸凌現象問卷調查發現，校園霸凌普遍存在，有6成6兒童知情，有6成3有被欺負的親身經驗。但根據教育部委託學者調查，國中生被霸凌得比率從百分之七降至百分至二，而通報到教育部校安中心的只有10幾件，顯然而知，學校對於霸凌事件認知上有所不同，這種校園的嚴重情況已遠遠超過一般民眾的認知想像範圍內。\n二、教育部研擬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及校園霸凌防治法，在執行本計畫時亦應建立跨部會合作的溝通平台，邀集法務部、警政署及25縣市教育局處首長等代表開會，共同商討學校發生霸凌事件的具體解決之道；本席認為現階段政府對於反霸凌政策擁有主導權，亦建議政策內容至少要包含以下幾點：\n1.一項禁止對學生騷擾、威脅或霸凌的嚴重聲明。\n2.對於騷擾、威脅或霸凌的定義明確說明。\n3.期望每一學生行為形態的陳述。\n4.學生觸犯騷擾、威脅或霸凌等行為的懲罰與補救措施。\n5.通報騷擾、威脅或霸凌事件的法定程序，包含准許匿名通報的條款，惟正式處理霸凌事件時不得只依據匿名通報。\n6.投訴與違法的報告的快速調查程序。\n7.一旦找出騷擾、威脅或霸凌事件，學校回應的種種方式，這些方式係由校長與學校反霸凌專業人員所界定，包括由教育部所決定的諮商、支援服務、干預措施及其他計畫的適當組合。\n8.禁止對任何通報騷擾、威脅或霸凌事件的人施以報復以及對從事報復者懲罰和適當補救行動的聲明。\n9.不管是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都要遵守校園霸凌防治法的條款。\n另建請教育部獎勵與推舉國內執行防制校園霸凌暴力事件，著有特色及績效之學校，協助舉辦多場次觀摩研習活動，將其具體作法與他校分享、觀摩。\n三、教育部應積極的將社工、少輔組及少年隊這現行的鐵三角基礎給予足夠的資源來遏阻校園霸凌風氣的擴散，並且教育部應該積極因應校園霸凌事件，才能使青少年犯罪率下滑，穩定社會的治安。","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6-12-12-修正:8","說明":"一、現行第二項業規定，學生在校園學習時，其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尊重與保障，鑑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為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各級學校防制霸凌工作刻不容緩，爰修正增列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機制等相關事項之準則，其防制機制應納入家長代表及教育、法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與教育、警政、社政、法務等機關代表。\n\n二、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n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校園霸凌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