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9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王進士"],"連署人":["曹爾忠","林建榮","張嘉郡","廖婉汝","盧嘉辰","呂學樟","盧秀燕","張慶忠","楊仁福","徐少萍","李明星","蔣乃辛","江義雄","黃志雄","李鴻鈞","吳清池","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0533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053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王進士等19人，有鑑於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換言之，勞工勞保年資達十五年以上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後，即無法繼續參加國民年金受到保障，對部分勞工而言晚景堪憂，有鑑於此，本人建議修改國民年金法第七條部分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按月、持續性地請領年金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n二、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老年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早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依據推估，至民國115年時，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20%。而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n三、國民年金的開辦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補足了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而採行「年金」方式辦理，不僅可以避免一次給付後，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發生的損失，此外，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的設計，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8-07-18-修正:9","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款部分內容。\n\n二、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若其年齡僅55歲雖已請領勞保給付仍可加入國民年金。","修正":"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三、本法施行後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