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202070300300"}],"提案人":["林岱樺","朱鳳芝"],"連署人":["許添財","翁金珠","李俊毅","黃偉哲","涂醒哲","余政道","余天","陳亭妃","蘇震清","王幸男","葉宜津","高志鵬","陳瑩","劉建國","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5-20","2011-05-2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2-02"]}],"mtime":"2024-01-19T04:42: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10531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10531","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朱鳳芝等17人，鑑於各機關辦理採購，偶因付款遲延，損害廠商權益，有於政府採購法增訂避免拖延付款機制之必要。此外，對於爭議處理制度，部分地方機關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但未必能公正處理廠商提出之申訴、調解案，爰一併增訂給予廠商選擇向主管機關設立之申訴會提出申訴、調解之彈性機制，爰此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明定對於已完成立法程序之採購預算，應予控留，不得挪用。如有違反，致無法依約付款者，機關應支付遲延利息予廠商，並對失職人員予以懲處。\n二、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二、第七十三條之三，參考「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至第十一點付款、審核、懲處規定，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察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如有違反，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n三、增訂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與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四項，明定廠商聲明不向地方政府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者，得向主管機關設立之申訴會提出申訴、調解，以利廠商自行選擇受理救濟之對象，增加廠商對救濟制度之信賴。","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對於已完成立法程序之採購預算，應予控留，不得挪用。如有違反，致無法依約付款者，機關應支付遲延利息予廠商，並對失職人員予以懲處。","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所需之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者，應予控留，不得移作他用。\n\n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未能依契約給付款項者，機關人員應受懲處，並應給付廠商遲延利息之損失。"},{"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行政院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及第十點，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n\n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n\n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須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n\n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二項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明定稽查及懲處規定。","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三　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察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延誤情形者，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現行":"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n\n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n\n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82","說明":"一、增訂第四項，明定廠商聲明不向地方政府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者，得向主管機關設立之申訴會提出申訴，以利廠商自行選擇受理救濟之對象，增加廠商對救濟制度之信賴。","修正":"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n\n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n\n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n\n地方政府設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但廠商已聲明不向該地方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者，得向主管機關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不受第一項之限制。"},{"現行":"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間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n\n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n\n二、向仲裁機關提付仲裁。\n\n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n\n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說明":"一、增訂第四項，明定廠商有選擇受理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權利。\n\n二、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間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n\n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n\n二、向仲裁機關提付仲裁。\n\n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n\n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準用第七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n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