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顯耀等22人","議案名稱":"「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顯耀","朱鳳芝","趙麗雲","林明溱","盧秀燕"],"連署人":["郭素春","蔡正元","紀國棟","劉盛良","林德福","張嘉郡","丁守中","盧嘉辰","帥化民","徐少萍","林建榮","鍾紹和","吳清池","黃義交","鄭汝芬","蔡錦隆","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0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0534號","laws":["01418"],"提案編號":"159委10534","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朱鳳芝、趙麗雲、林明溱、盧秀燕等22人，為因應全民國防，強化我國軍戰力，國防部針對後備軍人實施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維持後備軍人戰力。然現今教育召集制度不甚明確，雖規定我後備軍人於退伍後八年內應有四次召集，然時間點皆未明確化，恐有不平之嫌，引起廣泛討論。爰提案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增列教育召集與勤務召集之規定時間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我國地狹人稠，戰略位置重要，自國民政府遷台之初，便對我國防相當注重。也由於我國相較於他國，國防力量相對薄弱，因此近年來我國軍戰略重點逐漸轉向全民國防，無論是在現有之徵兵制，或是後備軍人之管理，皆在於有效維持我國現有軍力之完整，以隨時因應戰事之發生。近年來針對已退役之後備軍人更實施教育/勤務召集，目的在於維持我後備軍人戰爭知識與體能之鍛鍊。\n二、現今雖針對教育/勤務召集有相關法律規定，在召集方式上亦授權國防部擬訂計畫來施行，然在時間點上卻僅規定在退役後八年內應有四次教育/勤務召集，未能在具體明確召集時間，造成有後備軍人六年內受召四次，卻有人八年內無任何受召之奇景，顯見召集時間點仍規範不足。\n三、有鑑於上，爰擬具修訂「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新增後備軍人應於退伍後三年內得接受第一次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後每次召集相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之規定，以確保我後備軍人均能接受召集，維持我國軍戰力完整。","對照表":[{"law_id":"01418","law_name":"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與時間。","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n\n二、有鑑於我後備軍人徵召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間點不甚明確，故新增第二項，以確保我後備軍人皆能持續參與戰備訓練，維持我軍戰力完整。","修正":"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與時間。\n\n後備軍人應於退伍後三年內得接受第一次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後每次召集相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