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鄭麗文","高志鵬","田秋堇","黃偉哲","黃淑英","林建榮","江義雄","陳節如","彭紹瑾","李俊毅","盧秀燕","劉建國","黃仁杼","侯彩鳳","陳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5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10540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10540","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有鑑於有些文化創意產業之經營有成乃是基於其使用基地，特殊地點、地形、地貌、地物甚至歷史古蹟產生群聚效應之特殊配合利用，該地點與該文創產業已形成相互依存，形成特色文化的創意價值。因此，為了保障該文化創意產業健全發展及永續經營，並提高國有財產的利用價值特提案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係屬高度創意精神之產業，其創新經營有成，本身所創造之區位（location），價值無比，其所產生之漣漪效果（ripple effect）惠及毗鄰亦相當大，甚有產生群聚（cluster）效果之極高可能。\n二、有些文化創意產業之所以成功甚至也是基於其地點之特殊、地形、地貌、地物甚至歷史古蹟群聚效應之配合利用，該地點與該文創產業已形成相互依存（異地則亡，存者永續）形成特色文化的創意價值。\n三、因此，為了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永續經營，已被利用經營文化創意產業有成，或毗鄰經營有成之文化創意產業之國有財產，應優先出租或讓售予該文化創意產業之經營使用，俾保障該文化創意產業之永續經營並提高國有財產之利用價值，助益整體經濟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n\n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02-04-02-修正:66","說明":"為了保存發展及永續經營文化創意產業故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新增文化創意產業。","修正":"第五十一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及文化創意產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n\n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一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n\n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n\n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n\n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n\n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n\n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n\n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99-12-28-修正:68","說明":"一、對於新增法律之規定，為增加國有房屋或土地業經承租人做為文化創意產業使用，績效卓著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永續經營價值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n\n二、其建築或座落之基地緊臨之國有財產，若與之合併，其使用價值可提高，且有助該文化創意產業之永續經營者。\n\n三、土地房屋的取得運用尤其重要，而與國營事業的土地，房屋結合更產生倍數價值。特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以及第八項之修正。","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一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n\n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n\n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n\n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n\n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n\n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n\n六、國有房屋或土地業經承租人做為文化創意產業使用，績效卓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永續經營價值者。\n依第六款讓售之財產，於十年內不得更改為其他用途。若經變更，原管理機關應依原讓售價收回。\n七、文化創意產業經營績效卓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其建築或座落之基地所緊臨之國有財產，若與之合併，其使用價值可提高，且有助該文化創意產業之擴大效果及永續經營者。\n八、其他不屬前七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