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議案名稱":"「水利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費鴻泰","鄭麗文"],"連署人":["丁守中","許添財","劉盛良","楊瓊瓔","盧秀燕","高金素梅","潘孟安","侯彩鳳","黃義交","孫大千","徐少萍","趙麗雲","蔣乃辛","江義雄","余天","林滄敏","吳育昇","簡東明","潘維剛","呂學樟","周守訓","李俊毅","廖婉汝"],"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3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0541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93委1054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費鴻泰、鄭麗文等26人，針對全球性氣候變遷造成水源不穩定的趨勢、區域水源來自外部輸入之不可靠等因素時，水源穩定已成為各國的重要政策。我國為兼顧環境生態保護，傳統水源設施開發不易，既有水庫容量有限、抗旱能力不足，再加上水庫淤積速率加劇，往往於颱風豪雨後原水濁度高而影響供水，造成我國多因氣候變遷因素所致缺水問題漸形加劇。現行各國刻正推動水再生利用政策，以穩定水源供給利用，惟我國的污水回收率極低，顯見水再生利用尚待積極發展。有鑑於此，爰參酌國外作法，增修本法第六十八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為提升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率，達到再生利用之目標，得實施補助、補貼及獎勵措施，以加速推動工業用水之再生利用，積極促使國內水資源之使用為循環式水資源利用系統，逐步達成國內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外水資源的再生利用之鑑：以國外為例，水資源的再生利用，乃是備受矚目的趨勢，各國水再生利用之推動現況說明如下：\n1.日本：日本工業用水平均回收率高達76%，其致力推動水再生利用特色主要在於將生活污水轉化為生活次級利用（如沖廁、景觀、清洗）、環境保育利用（河川保育）等。\n2.新加坡：新加坡新生（再生）水絕大部分供工業用水。新加坡本地總共5座新生水廠將能應付該國30%的用水總需求，新加坡將把新生水產量增加到每天7500萬加侖，並將10年之目標訂在能夠應付新加坡本地40%的用水需求。再生水做為飲用水使用時，由於安全性之問題，國外成功的發展經驗都先進行相關驗證並且設置水再生廠，獲取操作營運參數，並透過驗證計畫證明使用再用水安全無虞，卸除民眾疑慮並建立使用信心。新加坡甚至已將再生水注入水庫，與原水混合後，經進一步處理成為飲用水。簡言之，新加坡的生活污水已轉化為工業利用及環境保育利用（間接飲用），且新生水利用率日益增加。\n3.美國（加州）：美國（加州）的水再生利用特色主要在於將生活污水轉化為生活次級利用（如景觀、澆灌）、工業利用、農業利用，以及環境保育利用（地下水補助）等。\n4.以色列：以色列的水再生利用特色主要在於將生活污水轉化為農業利用，以及環境保育利用（地下水補助）等。\n5.澳洲：澳洲的水再生利用特色主要在於將生活污水轉化為生活次級利用（如景觀、澆灌），以及農業利用等。\n二、我國的污水回收率極低，水再生利用亟待積極發展：根據專家統計，我國每天約產生228萬CMD之生活污水、58萬CMD之工業廢水及476萬CMD之農業廢水，但目前回收率尚不及1%，顯示水再生利用尚待積極發展。我國雖然在工業用水的再生利用上，已逐漸重視且有具體的策略行動，民國87年「全國國土與水資源會議」結論要求提升工業用水的回收率至民國100年達到65%，民國92年之「中長程工業用水發展政策綱領實施計畫」中要求注重工業廢水的回收再利用及再使用。民國94年的「水資源永續發展策略規劃」中更訂定至民國110年前持續提高現有用水回收率至少10%的目標。然國內目前現有的工業用水再生以工廠內自行再生為主，除了科學園區對區內廠商有規定製程水再生率、全廠再生率與排放率，及對新增工業區規定用水回收率外，其他一般的工業區均未規定區內工業用水應達到之再生率。目前工業用水再生利用之主要用途，除了環保署核准少數可用於澆灌用途及其他小型農業回用外，其他大多用於工業區或工廠內直接處理回收利用於製程及次級用途，如冷卻水、廠區澆灌、道路灑水及其他非接觸用水等，尚無把水引到廠外用水的情形。由於沒有專業的工業用水回收業，在技術投資、水再生回收效益上，則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n三、我國現行相關法規不足之處：提高工業用水回收再利用率，其涉及到技術層面、行政管理層面及法規的建置層面，我國雖有「資源回收再加利用法」，然其立法核心主旨在減少廢棄物產生，未以水資源再生利用為標的。再則，「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子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雖訂有回收使用專章，但並無積極鼓勵使用再生水資源作為之規定。\n四、修法精神：基於我國推動水源多元化之政策，藉由強制及獎勵措施等作為，積極促使國內水資源之使用為循環式水資源利用系統，以逐步達成國內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爰參酌國外作法，增修本法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授權主管機關為提升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率，達到再生利用之目標，得實施補助、補貼及獎勵措施，以加速推動工業用水之再生利用。","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水利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有助於減少對原水的需求，為國外解決水資源逐漸匱乏，所常用之方法，以日本與新加坡為例，其工業用水的回收利用率非常之高，我國雖已有相關計畫推動，但因其他水源成本不高，使得廠商主動進行用水的回收利用設備投資之誘因不足。工業使用之再生水，其安全性要求較民生用水標準為低，應可透過有效提供獎勵及強制措施，予以推動，以利落實。","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提升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率，達到再生利用之目標，得實施補助、補貼及獎勵措施。\n\n前項補助、補貼及獎勵之申請資格、規模、項目、申請程序、審核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