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2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高志鵬","劉建國","葉宜津","陳亭妃","管碧玲"],"連署人":["翁金珠","柯建銘","李俊毅","薛凌","黃偉哲","田秋堇","陳瑩","陳節如","陳明文","簡肇棟","許添財","黃仁杼","潘孟安","余天","林淑芬","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6:5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054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0544","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高志鵬、劉建國、葉宜津、陳亭妃、管碧玲等22人，為改善選舉風氣，杜絕黑金政治，促使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更為謹慎，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修正草案，擴大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負連帶法律責任之範圍，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推薦之政黨應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至2010年各類公職選舉被法院判當選無效確定者總計107人，其中有政黨推薦者56人，無黨籍者有51人。在政黨推薦被判當選無效者中，國民黨推薦者為46人，佔各政黨被判當選無效者的比例為82%；民進黨推薦者有8人，比例為14%；台聯1人，比例為2%；親民黨1人，比例為2%。\n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雖然規定，對於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刑法賄選罪判刑確定者，政黨需連坐罰款，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最近幾年雖有多人被判當選無效，但卻因大部分當選無效案屬於「民事判決」，目前僅有2件使政黨連帶遭到罰款，分別是宜蘭縣南澳鄉第19屆鄉民代表候選人游文財因賄選罪遭判刑2年，提名的國民黨遭罰款50萬元；另一件則為苗栗縣第2選區第7屆立委候選人賴金明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行求不正利益遭判刑10個月，提名的大道慈悲濟世黨被罰50萬元。\n三、本席等認為，近3年來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者人數相當多，也進行過多次立委補選，卻僅有2件使政黨連坐罰款，顯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過於寬鬆，無法讓提名的政黨負起責任。因此，為改善選舉風氣，杜絕黑金政治，促使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更為謹慎，強化政黨之連帶責任，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修正草案，擴大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負連帶法律責任之範圍，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推薦之政黨應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28","說明":"一、增列第二項條文。\n\n二、為杜絕黑金政治，擴大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負連帶法律責任之範圍，增訂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推薦之政黨應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