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31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素春等2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麗環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素春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65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義交等3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毅等21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6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6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2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ㄧ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素春等2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ㄧ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5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素春等20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4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9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6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55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義交等33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毅等21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4070200200"}],"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趙麗雲","盧秀燕","侯彩鳳","張顯耀"],"連署人":["林滄敏","陳淑慧","翁重鈞","徐少萍","帥化民","郭素春","簡東明","蔣孝嚴","顏清標","劉盛良","蔡正元","陳根德","楊瓊瓔","林明溱","羅明才","林鴻池","洪秀柱","孔文吉","羅淑蕾","江義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3"]}],"mtime":"2024-01-19T04:47:4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42號委員提案第10546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642委1054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趙麗雲、盧秀燕、侯彩鳳、張顯耀等26人，針對近五年來出獄的性侵犯共有3,192人，97名再犯者，有53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其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更高達95%以上；又雲林縣1名國中女生，遭刑滿出獄不久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一事，凸顯國內法令仍有漏洞，無法有效矯治與防杜性侵犯再犯，造成性侵犯服刑期滿出獄後又再性侵殺人。為有效維護婦女與幼童的生活安全，及防杜性侵犯再犯，本席等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性侵犯有再犯危險者加裝電子腳鐐或監控設備，並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裁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侵案件每年多1成：從民國94年開始，我國性侵害通報件數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成長。如果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最新統計來看，97年性侵害案通報數高達8,521件，98年成長至9,543件，由此可見性侵案快速成長的嚴重性。勵馨也基金會也推估，實際性侵案的數量更為龐大，約為每年4萬3千人，光是兒童部分就占1萬9,208人。更驚人的是，一位性侵犯平均犯案7次才會被抓到。根據法務部提供資料，近五年來出獄的性侵犯共有3,192人，97名再犯者，有53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精神科醫師李光輝曾表示，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以上，可見性侵犯的矯治以及追蹤刻不容緩。\n二、根據台中監獄的資料顯示，林姓嫌犯在台中監獄7年多，接受個別和團體強制治療，將近90次，治療師提出報告，由委員投票決定，是否進入輔導評估和假釋，結果，他在第一關，就被打了7次回票，被列為高危險群。但林姓嫌犯因為他在95年7月1日以前犯案，所以不適用這個刑後（強制治療），因此刑期屆滿，出獄之後沒人管，逃過法律漏洞，95年刑法修正執行，針對性侵犯，規定了「刑後強制治療」，社工或獄方，都可以向法院，要求性侵犯，再回到培德醫院治療，每年定期評估，直到審核通過，才能出獄，不過這個法律對他沒用。本席等強烈不滿，因為法律漏洞，無法配戴電子腳鐐、強制治療，形成空窗期，造成今天的性侵犯，服刑期滿又殺人，行政院必須正視此一問題，儘速設法彌補這個漏洞。\n三、現行法令針對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並未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為防堵這個漏洞，有效遏止性侵害罪犯，將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者，納入電子腳鐐或監控設備。\n四、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體情狀，公布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有效防杜性侵害罪犯再犯，同時為保護未成年罪犯之人權將其排除適用。\n五、修法重點：將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者，納入電子腳鐐或監控設備（第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裁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第二十三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n\n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n\n二、假釋。\n\n三、緩刑。\n\n四、免刑。\n\n五、赦免。\n\n六、緩起訴處分。\n\n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n\n一、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n\n二、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n\n三、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n\n四、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n\n五、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n\n六、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n\n七、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n\n八、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n\n九、其他必要處遇。\n\n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n\n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構）、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構）、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說明":"現行法令針對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並未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為防堵這個漏洞，有效遏止性侵害罪犯，將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者，納入電子腳鐐或監控設備。","修正":"第二十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n\n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n\n二、假釋。\n\n三、緩刑。\n\n四、免刑。\n\n五、赦免。\n\n六、緩起訴處分。\n\n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n\n一、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n\n二、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n\n三、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n\n四、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n\n五、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n\n六、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n\n七、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n\n八、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n\n九、其他必要處遇。\n\n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n\n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構）、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構）、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危險，得由法官就具體情狀，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有效防杜性侵害罪犯再犯。\n\n三、基於人權之考量與維護，未成年加害者將其排除於適用範圍。\n\n四、公告方式、程序、範圍、執行機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裁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n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之公告方式、程序、範圍、執行機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