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煌瑯"],"連署人":["黃偉哲","陳明文","蘇震清","余政道","簡肇棟","彭紹瑾","潘孟安","葉宜津","余天","林淑芬","黃淑英","陳亭妃","郭榮宗","邱議瑩","蔡同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2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0548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0548","案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為配合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條文內容，既已增列「懸掛、換發、補發」等之處罰態樣，故修正第十條第三項，以相應條文之內容與精神。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有關登記證之換發、懸掛及補發，分別規範於「糧商管理規則」（依據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中。\n二、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既已增列「懸掛、換發、補發」等之處罰態樣，本條卻未相應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法律上的罰則，對人民的自由權利，不免造成相當的損害，故法規中有關制裁的部分，以由法律規定為原則。本次修正草案，將違反人民應盡義務事項具體明確化，並提升至法律位階，應屬正確、進步且為必要之舉，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罰則中已具體明確規定，在實體規定中更應具體列明，爰於第三項增列「懸掛、換發、補發」等文字。","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n\n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條件與程序、登記證之領取、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01-10-25-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有關登記證之換發、懸掛及補發，分別規範於「糧商管理規則」（依據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中。\n\n二、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既已增列「懸掛、換發、補發」等之處罰態樣，本條卻未相應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法律上的罰則，對人民的自由權利，不免造成相當的損害，故法規中有關制裁的部分，以由法律規定為原則。本次修正草案，將違反人民應盡義務事項具體明確化，並提升至法律位階，應屬正確、進步且為必要之舉，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罰則中已具體明確規定，在實體規定中更應具體列明，爰於第三項增列「懸掛、換發、補發」等文字。","修正":"第十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n\n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條件與程序、登記證之領取、懸掛、換發、補發、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