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煌瑯"],"連署人":["簡肇棟","林淑芬","余天","陳明文","陳亭妃","葉宜津","郭榮宗","黃偉哲","彭紹瑾","黃淑英","蘇震清","余政道","潘孟安","邱議瑩","蔡同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3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0550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0550","案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針對由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係採列舉方式之規定，並無法及時並確實符合現今文化資產保存之範疇，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所通過「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之「水下文化資產」，我國對此並無納入法律保護範圍內。故為免因時代之變遷而頻於修法，若採世界遺產之分類又恐不易切割。特擬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加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惟世界遺產之分類亦產生些許問題，如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不易切割……等。此外，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92年另立「文化景觀」一類，係因其具有雙重性格，故獨立於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之類別外，此亦是由於世界遺產之類別無法涵蓋之故。\n二、本條之修正係採列舉之方式定義文化資產，可能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頻於修法，若採世界遺產之分類又恐不易切割，為使我國文化資產之定義不易遺漏並能與世界接軌，應採取列舉及概括之併行方式，爰建議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4","說明":"一、「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惟世界遺產之分類亦產生些許問題，如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不易切割……等。此外，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92年另立「文化景觀」一類，係因其具有雙重性格，故獨立於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之類別外，此亦是由於世界遺產之類別無法涵蓋之故。\n\n二、本條之修正係採列舉之方式定義文化資產，可能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頻於修法，若採世界遺產之分類又恐不易切割，為使我國文化資產之定義不易遺漏並能與世界接軌，應採取列舉及概括之併行方式，爰建議增訂第八款。","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n\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