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議案名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煌瑯"],"連署人":["黃偉哲","余天","蘇震清","陳明文","簡肇棟","彭紹瑾","余政道","葉宜津","林淑芬","黃淑英","潘孟安","陳亭妃","郭榮宗","邱議瑩","蔡同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3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0551號","laws":["05143"],"提案編號":"1073委10551","案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婦女之母乳哺育行為，無論是基於生物本能或個人意願選擇，應符合上述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之保障，而應積極維護尊重。倘若有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情形，若達強暴、脅迫之手段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則可能構成刑法妨礙自由罪章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應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婦女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權利，故將刑法強制罪之規範納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中，以產生嚇阻作用。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權利應屬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之保障範圍，不得任意侵犯或限制。倘若有禁止、驅離或妨礙之情形，其可責內涵應不止於處以行政法之罰鍰，若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實可能構成刑法妨礙自由罪章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婦女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權利，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者，宜進一步將其處罰程序納入本法中，以產生嚇阻作用。爰建議修正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5143","law_nam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8","說明":"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權利應屬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之保障範圍，不得任意侵犯或限制。倘若有禁止、驅離或妨礙之情形，其可責內涵應不止於處以行政法之罰鍰，若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實可能構成刑法妨礙自由罪章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婦女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權利，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者，宜進一步將其處罰程序納入本法中，以產生嚇阻作用。爰建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