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1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司法院","議案名稱":"「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8T12:17:1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0號政府提案第12609號","laws":[],"提案編號":"1150政12609","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說明":"配合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為十七歲。","修正":"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現行":"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說明":"一、本條規定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其目的在杜絕早婚之弊害，以維護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惟在現代社會中，現行條文對男女之最低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為消除形式上之歧視，容有為一致性規定之必要，以符合時代潮流，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n\n二、鑑於各國風俗民情不同，對於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多斟酌該國之氣候、風土及習慣等情形，並考量道德、經濟及衛生等之需要，因此，各國有關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之限制並不一致，參考多數國家如澳洲婚姻法第十一條、法國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德國民法第二條及第一千三百零三條、荷蘭民法第三十一條、比利時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韓國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等之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修正":"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1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