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議案名稱":"「工業團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紀國棟","楊瓊瓔","蔡錦隆"],"連署人":["周守訓","林建榮","李明星","呂學樟","簡東明","黃志雄","江義雄","吳清池","蔣孝嚴","劉盛良","蔡正元","林明溱","徐少萍","朱鳳芝","張嘉郡","侯彩鳳","丁守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7:5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799號委員提案第10555號","laws":["01133"],"提案編號":"799委10555","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紀國棟、楊瓊瓔、蔡錦隆等21人，鑒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於九十八年底正式施行，公約中規範須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並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另外，為因應九十九年五都升格後，根據工業團體法第九條規定，原縣市工業團體同業公會需配合行政區域改制而變更該組織架構與成員，若已先行成立之工業團體因此有權益受損之情事，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提出工業團體法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現行工業團體法對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等相關規定，然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尊重公民權利與團體自治為其原則；又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應放寬對於工業團體設立之相關管制，賦予工業團體享有更多自主空間，爰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六條、第九條之修正。\n二、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若依現行法規定，工業團體須因此調整組織架構，然各團體成立在先，其擁有之資產、團體文化與會員共識不盡相同，若因合併使工業團體內之會員權益受損，將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提出增列工業團體法第九條第二項，保障現有工業團體不因行政區域變動而損害其權益，並依國際公約規範給予其自治權，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3","law_name":"工業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業團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n\n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law_content_id":"01133:01133:1974-12-17-制定:7","說明":"一、放寬對工業團體會址設立地點之管制。\n\n二、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修正":"第六條　工業團體會址以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n\n工業團體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設辦事處。"},{"現行":"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law_content_id":"01133:01133:1974-12-17-制定:12","說明":"一、鬆綁同一區域內一會為限之規定。\n\n二、增列第九條第二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現有工業團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不利組織發展或會員權益受損之情事，並依國際公約規定賦予工業團體自治權。","修正":"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同一區域內之同業得另組工業同業公會，惟名稱不得相同。\n遇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區域內已立案之工業同業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共存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