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議案名稱":"「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紀國棟","盧秀燕","蔡錦隆","楊瓊瓔"],"連署人":["丁守中","江義雄","吳清池","蔣孝嚴","劉盛良","蔡正元","林明溱","徐少萍","朱鳳芝","張嘉郡","侯彩鳳","周守訓","李明星","呂學樟","簡東明","黃志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8:0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0557號","laws":["01135"],"提案編號":"1574委10557","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紀國棟、盧秀燕、蔡錦隆、楊瓊瓔等21人，鑒於部分縣市合併後，各級自治團體需配合區域之劃分而變更各該組織原有區域範圍與組織成員。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實施，為了切合兩公約中尊重團體自治之理念，爰提出「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使團體運作享有更多自主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育會法對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等相關規定，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尊重公民權利與團體自治為其原則；又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應放寬對於教育會組織設立之相關管制，賦予教育會享有更多自主空間，爰擬具「教育會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與第三十條之修正。\n二、此外，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使教育會原有之行政區域調整發生變更，考量會務推展之所需，並追求尊重團體自律之實現，爰提出增列「教育會法」第七條第二項，保障教師會不因行政區域變動而損害其會員權益，另對於區域之教育會組織合併或變更，由各該教育會會員大會自行開會決議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5","law_name":"教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law_content_id":"01135:01135:1985-05-21-全文修正:9","說明":"一、為賦予團體更大自主空間，將以一會為限之規定鬆綁，放寬為以一會為原則，並增列但書關於名稱之規定。\n\n二、增列第二項，保障已立案教師會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不利組織發展或會員權益受損之情事，並依國際公約規定賦予教師會團體自治權。","修正":"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原則，同一區域內之教師得另組同級之教育會，惟其名稱不得相同。\n遇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區域內已立案之教育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共存之。"},{"現行":"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另設辦事處。","law_content_id":"01135:01135:1985-05-21-全文修正:10","說明":"基於尊重教育會自治自律原則，就團體設辦事處，修正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即可，無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修正":"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現行":"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n\n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law_content_id":"01135:01135:1985-05-21-全文修正:15","說明":"一、基於尊重團體自治之理念，放寬團體籌備成立規定，將第一項關於發起組織修改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二、刪除第二項。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將原有教師會設立所召開之成立大會應通知主管機關並備案之規定刪除。","修正":"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現行":"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說明":"將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修正":"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