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議案名稱":"「地政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蔡錦隆","楊瓊瓔","盧秀燕","紀國棟"],"連署人":["呂學樟","蔣乃辛","李明星","周守訓","簡東明","黃志雄","丁守中","江義雄","吳清池","蔣孝嚴","劉盛良","蔡正元","徐少萍","朱鳳芝","張嘉郡","侯彩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8:0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0558號","laws":["01269"],"提案編號":"285委10558","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蔡錦隆、楊瓊瓔、盧秀燕、紀國棟等21人，鑒於部分縣市合併後，各級自治團體需配合區域之劃分而變更各該組織原有區域範圍與組織成員。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實施，為了切合兩公約中尊重團體自治之理念，爰提出「地政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期使團體運作享有更多自主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地政士法對同一區域內之地政士公會以一會為限等相關規定，侷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尊重公民權利與團體自治之理念；又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應放寬對於地政士公會組織設立之相關管制，賦予地政士公會享有更多自主空間，爰擬具「地政士法」第三十條之修正。\n二、此外，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依現行法規定，各區域地政士公會須因行政區域變更而調整組織架構，考量會務推展之所需，並追求尊重團體自治之實現，爰提出增列「地政士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保障地政士公會不因行政區域變動而損害其權益，且對於區域之地政士會組織合併或變更，由各該地政士公會會員大會自行開會決議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政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n\n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01-10-04-制定:34","說明":"一、為賦予團體更大自主空間，將以一會為限之規定鬆綁，放寬為以一會為限之規定，並增列關於名稱之規定。\n\n二、增列第三項，保障已立案地政士公會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不利組織發展或會員權益受損之情事，並依國際公約規定賦予地政士公會團體自治權。","修正":"第三十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n\n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同一區域內之同業得另組地政士公會，惟其名稱不得相同。\n\n遇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區域內以立案之地政士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共存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