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9人","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郁方","廖婉汝","劉盛良","丁守中","洪秀柱","楊瓊瓔"],"連署人":["潘維剛","趙麗雲","李明星","蔡錦隆","陳杰","吳清池","張嘉郡","孫大千","曹爾忠","盧秀燕","蔣乃辛","陳淑慧","林建榮","林明溱","吳育昇","蔣孝嚴","翁重鈞","侯彩鳳","顏清標","蔡正元","林滄敏","江義雄","郭素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1-05-20","2011-05-24"]},{"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8:1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10560號","laws":["01461"],"提案編號":"310委10560","案由":"本院委員林郁方、廖婉汝、劉盛良、丁守中、洪秀柱、楊瓊瓔等29人，鑑於近期陸續發生羅賢哲、羅奇正等間諜案，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為消除情報體系缺漏、實有必要強化情報機關內部督察機制，並提高軍文職情報人員情報教育及訓練成效，特提案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雖制定情報機關須設置督察機制，惟對督察工作內容無明確定義，故提案修正相關條文，將督察工作內涵明確化並賦予主管機關督導之責（修正條文第五條）。\n二、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雖授權國家安全局辦理軍文職人員之情報教育及訓練，惟並未明定得辦理「軍事教育」及比照授予「軍事學資」，影響情報教育訓練成效；特提案增列情報人員專業教育得比照授予同等級之軍事學資，以符情報工作實需（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督察工作；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05-01-14-制定:5","說明":"一、為使各情報機關督察工作內容明確化，並能著重於內部反情報工作，爰於第一項增列相關文字。\n\n二、為使各情報機關能確實重視督察及內部反情報工作，爰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各情報機關前項工作成效實施督導之責。","修正":"第五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內部反情報工作、情報工作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設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各情報機關前項工作成效實施督導。"},{"現行":"第二十三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n\n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0-04-27-修正:23","說明":"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僅軍事學校始得辦理軍事教育並授予「軍事學資」；本條文第一項雖已授權情報機關辦理軍文職情報人員教育訓練，惟未明確律定國家安全局得辦理軍事教育及比照授予軍事學資。\n\n二、為切合實際現況，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軍事教育之依據，以利軍職人員參加主管機關實施之情報教育訓練，得比照授予相當軍事學資。","修正":"第二十三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n\n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n\n第一項有關情報人員之專業教育，得經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後，辦理與軍事進修、深造教育相當之班隊，並比照授予相同等級之軍事學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