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8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麗環","蔣孝嚴","周守訓"],"連署人":["鄭汝芬","侯彩鳳","呂學樟","陳杰","馬文君","陳根德","簡東明","孔文吉","蔣乃辛","黃義交","吳育昇","羅淑蕾","賴士葆","王進士","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8: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0567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0567","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蔣孝嚴、周守訓等18人，有鑒於當前環境保護意識之抬頭，有關空氣污染之相關問題亦受到人民高度的關注，然目前國內對於未進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之汽車所有人，並未給予當事人相當時間令當事人有改善之空間而逕行處以罰鍰來處罰當事人，對於汽車所有人似有過於嚴苛之嫌，明顯對於汽車所有人產生不公平之情事，政府為了減少空氣污染問題特設立空氣污染防制法，其立法之目的係在於避免車輛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影響環境，並非在於處罰當事人，因此對於汽車未進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之處理，應該具備一套更周全的體系，特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資料顯示，截至99年2月28日止之統計，包括未定檢車輛攔查作業12場次，總計攔查6,765輛次，其中已定期檢驗之車輛4,996輛次，新車1,052輛次，未定期檢驗之車輛717輛次，未定期檢驗率18.0%，定期檢驗率高達82.0%。依各項稽查及公文寄發等提升回檢作為致使車輛回檢64,982輛次：未定檢告發車輛1,260輛次。攔檢作業共計攔檢1,040輛次，其中不合格車輛172輛次，不合格率16.5%；不合格車輛中截至99年2月底止已有147輛次已完成調修並複驗合格，不合格複驗率達85.5%。\n二、在台灣未定期進行車輛檢驗者，僅屬於少數部分並非多數皆是如此，有些汽車所有人並非係因故意而造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往往僅是一時過於忙碌而疏忽，忘記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故應該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限，使當是人可以在期限內自行改善，目前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未給予當事人相當時間令當事人有自行改善之空間而逕行處以罰鍰，這明顯對於汽車所有人產生不公平之情事，政府為了減少空氣污染問題特設立空氣污染防制法，其立法之目的係在於避免車輛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影響環境，而不是在於處罰當事人。我國目前對於空氣污染問題之處裡，尚處於消極、被動之階段，國內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落實車輛各項管制工作，以預防車輛使用時空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因此對於汽車未進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之處理，應該具備一套更周全的體系。","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7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加汽車所有人未定期檢驗者之補檢期限。\n\n二、對於未進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之汽車所有人，給予當事人相當之期限，使有期間進行改善，讓當事人有自行改善之空間。","修正":"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應於一周內進行檢驗，未於期限內進行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