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3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余政道","潘孟安"],"連署人":["蘇震清","劉建國","林淑芬","陳亭妃","彭紹瑾","葉宜津","黃偉哲","蔡同榮","翁金珠","李俊毅","薛凌","田秋堇","陳明文","涂醒哲","王幸男","郭玟成","余天","郭榮宗","陳瑩","蔡煌瑯","黃仁杼","陳節如","賴坤成","許添財","黃淑英","簡肇棟","柯建銘","邱議瑩","林岱樺","管碧玲","康世儒"],"議案狀態":"復議","mtime":"2024-01-18T10:24:3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0562號","提案編號":"1607委10562","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余政道、潘孟安等34人，鑑於民主政治之首要價值乃為人民之政治參與，惟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滿二十歲時，始有依法選舉之權，已不符時代之潮流，特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建請交付本院修憲委員會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在過去我國的修憲進程中，主要都集中在憲政體制的內容，卻忽略了憲政改革的目的，是為了要實現憲政主義，落實人權保障，因此公民權的擴張，是擴大公民參與的一環，為此，提案推動「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主張回歸憲政主義本質的思考，期能使權利與義務相等。\n一、十八歲公民權之意涵\n所謂公民權，從政治與社會理論的角度指的是公民資格權利（Citizenship）（以下簡稱公民權），尤其是其中的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公民權關係著公民參與（Participation By Citizen），就近代實施民主制度的民族國家而言，意味著「具有以普選權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法定成員的資格」。這意思是說，必須要擁有選舉權，才能算是共同體（國家）的法定正式成員；如果不具有選舉權，就不能算是共同體的法定正式成員。\n而十八歲公民權，就是把行使投票權的年齡資格，從現行憲法規定的二十歲降低到十八歲。換言之，是把公民資格，由二十歲以上的國民，擴大到十八歲以上的國民。從健全公民權的角度來看，十八歲公民權不但是民主國家的潮流，也是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對於年輕族群的重視。\n從民主發展的角度來看，一個公民在政治共同體中參與共同體事務的討論，藉由公民間的共同行動，不但完成共同體事務，也因為參與公眾事務，而使個體獲得更完善之發展。而真正的民主是在社會底層創造出參與式的論述與行動，因而「十八歲公民權」的納入，不僅是增加社會某一群人的權利，積極的來看，也是讓青年們在公共事務的討論中，學習到聆聽以及與他人良善互動，擴大民主機制在社會的適用範圍。\n二、推動十八歲公民權之因素\n(一)公民權的擴大普及，是人類文明的進步\n人類文明進步的歷史，就是公民權的發展史；公民權的擴大與普及，就是近一世紀以來民主、自由、平等的進化路程。根據學者的分類，在西方社會中，公民權的演進與擴張，共經歷了四波浪潮，最後才達到目前的狀態。\n第一波浪潮，取消了財產的限制，使得過去只有擁有財產者才能成為公民的特權，普及到所有的成年男性；第二波浪潮則取消了性別的限制，透過女權運動的努力，使女性也享有公民權；第三波浪潮，則取消對於少數種族的歧視，以及降低年齡的限制；第四波浪潮則是重新界定公民權的範圍與性質，亦即將社會權、包括教育權、就業權、居住權、社會安全體系等，透過修改憲法，納入公民權的範圍。\n對照西方社會發展歷程，台灣現在的公民權演進，應該是在第三和第四階段，也就是目前所主張的，降低公民權年齡，以及部分社會權入憲的主張。\n(二)絕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都是十八歲\n由歷史的演進可見，公民權是在階級、性別、種族、年齡以及公民權的性質與範圍等主要的軸線上，以社會運動以及憲法、法律的形式，不斷的擴大與進步。近幾十年來，對於公民資格的限制，幾乎已經完全消除，目前主要的限制，就只剩下年齡一項，而年齡的標準也不斷的在下降當中。根據內政部民政司在二○○五年的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全世界公民權年齡限制為二十歲者，只有日本、瑞士、韓國和台灣。而以北美、西歐為主的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澳洲、瑞典、紐西蘭等全球一百六十二個國家，都將公民資格定為十八歲，顯示以十八歲做為公民權行使年齡已為全球趨勢。\n(三)青年政治運動促成公民社會的成熟\n青年政治運動，使傳統社會發現年輕人全體所蘊藏的巨大集體影響力。這種影響力，有時會雖因過於激進，而造成一些破壞。然而年輕人所展現的創造力，也相對的促使傳統社會在不斷的批判、抗議中，能夠免於陳腐，進而被動的做出一些創新與改革。激進的青年運動，使傳統政治支配體制遭到衝擊，而被動的讓出部分政治權力給年輕人，但另一方面也因為讓年輕人參與到政治體制中，從而化解過度激烈的對抗，使公民社會得以逐漸穩健成熟。\n(四)降低投票年齡可舒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n觀察西方先進民主國家的發展，由於其多為高度工業化社會，近半個世紀以來，這些國家的人口結構，都有逐漸老化的趨勢，亦即開始步入高齡化社會，而西方國家因應人口老化的措施就是透過修改憲法的途徑，將公民資格年齡由二十歲或二十三、五歲降低到十八歲。而台灣近十年來的人口結構因面臨少子化的衝擊，也逐步走向高齡化社會，因此未來十年間，十五到二十六歲人口將大幅減少，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則將劇增。這種人口結構的不均衡，將會造成高齡人口決定政策方向的結果。如此未來國家政策可能向老年長照等政策方偏移向，反而忽略青年發展政策，因此，擴大公民資格，改善高齡化的公民結構，對於促使政治體制、社會政策年輕化具有幫助，而提早賦予年輕人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利，亦可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n(五)教育水準提升，資訊多元化，現代年輕人心智比過去提早成熟\n公民權降到十八歲，和現代社會的教育水準提高與資訊發達有極為密切關連。在教育程度普及，資訊大量且迅速充斥的社會中，年輕人「心智成熟」的歲數，顯然比過去幾十年來早很多。教育程度的提高、媒體資訊的擴張，網際網路的發達，不僅使年輕人心智提早成熟，甚至讓年齡與心智的正比關係，開始出現模糊，以致於傳統的生命階段分割的概念，也開始受到質疑與挑戰。而因為心智與年齡的正比關係已不再可靠，因此不應做為權利劃分的單一絕對標準，即使在法律上，我們仍必須採取一定的年齡標準，但年齡的標準應該要合理的放寬。\n(六)使權利與義務相符\n我國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滿十八歲者需負完全的刑事責任。這表示刑法體系將十八歲視為成年人，認為其有足夠的是非判斷能力。服兵役為我國國民應盡職之義務，依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被課以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當國民被要求負起保護國家的責任，卻不給予其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說是已經直接否定了其做為共同體成員的資格。\n除了刑法、兵役法均以十八歲做為成年標準，我國現行法令中，尚有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安全交通管理規則等，皆以十八歲做為劃分成年與未成年的年齡資格。故而，為使權利與義務相符，放寬公民權的行使資格至十八歲有其正當性。","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增列第十四項。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n\n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會期":7,"屆期":7,"議案流程":[{"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11-05-27","2011-05-31"]}],"meet_id":"院會-7-7-15","first_time":"2011-05-27","last_time":"2011-05-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