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顯耀等17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顯耀","江玲君"],"連署人":["林明溱","丁守中","趙麗雲","張嘉郡","蔡正元","侯彩鳳","徐少萍","朱鳳芝","吳育昇","劉盛良","蔡錦隆","蔣孝嚴","郭素春","洪秀柱","林建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mtime":"2024-01-19T04:48:2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0563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0563","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江玲君等17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通過後，動物保護法制化，藉以強化我國民動物保護的觀念。然現今動物種類繁多，以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對動物之定義恐有疏漏未納入動保法之處，此恐無法全面性針對動物保護做完整規範。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將本條文動物之定義修正為「指犬、貓及其他人所飼養、管領或其活動受人類行為影響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圈養野生動物、勞役動物或其他動物」，並將圈養野生動物、勞役動物、飼主、運送人員及屠宰從業人員之定義明確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所稱動物之定義為：「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主要將和人類生活發生關聯性（或被人類利用）的動物依其功能來區分，訂定符合不同動物行政管理（例如家犬晶片登記、繁殖買賣業管理、實驗動物單位成立動物實驗小組）之規定。其中卻未包含經人工圈養之野生動物（包含公私立動物園、學術機構、或私人飼養來展示或賞玩的野生動物）及導盲犬、搜救犬、緝毒犬、軍犬、警犬、警騎、軍騎等勞役動物。\n二、雖然人工圈養的野生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之野生動物，然野保法立法目的在於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現行野保法針對人工圈養的「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非原生種」野生動物，雖有輸出入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三十條）、飼養登記制度（第三十一條）、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的權責（第三十三條）、飼養管理登記辦法（第三十四條）等，都無法圈養野生動物好好保護，即被人工所圈養，作為教育、研究、展示等，已無法回歸自然的野生動物之個體動物福利，並非該法立法主體，無法受到保障。且人工圈養動物之需求多與一般馴養動物如犬、貓、豬、牛、羊等有極大差異，其福利規範亦相當的不同，故應納入動物保護法定義範圍內，予以明文化，以使其個體福利亦受動保法保護。\n三、又勞役動物係屬一般動物但其利用卻是以協助人類各種勞務為主，其飼養目的、方式等，與一般家庭飼養之同類動物相當不同，亦應受動保法之保護，其個體動物福利應納入本法定義範圍內，予以明文化。\n四、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所稱飼主之定義為：「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惟為呼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2005）動物福利準則，即動物飼養或管領場所之管理人，亦應與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如繁殖場、屠宰場、運輸工人）負相同「保護動物」的責任，故飼主之定義應包括動物飼養、繁殖、買賣、運輸、收容、表演、工作、屠宰等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n五、另外，動物運送人員專業不足造成運送途中時有發生意外事故。而歐盟規劃動物福利措施後，並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案，要求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劃下，各畜產品進出口國家都要遵守歐盟規定。歐盟居民收入高，常關切畜產品是否具倫理附加價值而非純價格，於是越來越注意家畜家禽之福利，為了遵循此一趨勢，歐盟訂立動物人道運輸和活體運輸規範。另近年我國社會各界也積極推動人道屠宰，人道屠宰的最基本要求，是在宰殺動物時，必須將動物致昏，使其失去痛覺，再予放血，使其死亡，減少動物痛苦，提升動物福利，關於致昏的判斷並不困難，包括沒有眼瞼反應、沒有節律性呼吸、腿部先會有僵直、然後踢動的現象等。人道屠宰是經濟動物福利非常重要的一環，不僅可以提升肉品品質，改善畜牧產業的經濟效益，同時也要兼顧屠宰從業人員的勞工安全與心理衛生，以及消費者吃的權益。\n六、經濟動物運送與屠宰，不僅關涉動物福利、產業利益，也影響肉品品質及安全，是現代化肉品生產最重要的一環。故運送與屠宰人員在動保法內範圍不足，應予以明確化，以期建立專業倫理，間接促進善待經濟動物。\n七、有鑑於上，爰擬具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將本條文動物之定義修正為「指犬、貓及其他人所飼養、管領或其活動受人類行為影響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圈養野生動物、勞役動物或其他動物」，並將圈養野生動物、勞役動物、飼主、運送人員及屠宰從業人員之定義明確化。","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n\n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4","說明":"一、增訂第四款、第五款，原第五款移至第七款，第六款移至第十款，其餘款次依序調整。\n\n二、雖圈養之野生動物（公私立動物園、學術機構內所飼養之野生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之野生動物，然其個體應受本法保護，應納入本法範圍內。且人工圈養動物之需求多與一般馴養動物如犬、貓、豬、牛、羊等有極大差異，其福利規範亦相當的不同，故應納入動物保護法定義範圍內，予以明文化。另導盲犬、搜救犬、緝毒犬、軍犬、警犬、警騎、軍騎等動物係屬一般馴養動物，亦應受本法保護，應納入本法定義範圍內，且飼養目的、方式等，與一般家庭飼養之同類動物相當不明，亦應予明文化。\n\n三、為呼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動物福利準則，及動物飼養或管領場所之所有人與管理人，亦應與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如繁殖場、屠宰場、運輸工人）負相同保護動物的責任。另飼主定義應包括動物飼養、繁殖、買賣、運輸、收容、表演、工作、屠宰等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n\n四、我國目前僅要求屠宰、運輸人員必須接受講習，尚未建立證照制度，惟運送途中時有發生意外事故，另近年社會各界也積極推動人道屠宰，人道屠宰的最基本要求，是在宰殺動物時，必須將動物致昏，使其失去痛覺，再予放血，使其死亡，減少動物痛苦，提升動物福利。經濟動物運送與屠宰，不僅關涉動物福利、產業利益，也影響肉品品質及安全，是現代化肉品生產最重要的一環。故運送與屠宰人員在動保法內範圍不足，應予以明確化。","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或其活動受人類行為影響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圈養野生動物、勞役動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圈養野生動物：指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n五、勞役動物： 指提供人類勞務或服務之動物，例如導盲犬、搜救犬、緝毒犬、軍犬、警犬、警騎、軍騎等動物。\n六、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七、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包括動物飼養、繁殖、買賣、運輸、收容、表演、工作、屠宰等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包括營利性動物運送業負責人、營利性動物運送交通工具管理人。\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包括營利性動物屠宰業負責人、營利性動物屠宰場所管理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