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顯耀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6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7/14/LCEWA01_0707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復興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顯耀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復興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1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1007070200100"}],"提案人":["張顯耀","費鴻泰","郭素春","蔣孝嚴","趙麗雲","江玲君","蔣乃辛","周守訓"],"連署人":["林德福","羅淑蕾","蔡正元","吳清池","翁重鈞","盧秀燕","潘維剛","陳根德","吳育昇","盧嘉辰","紀國棟","蔡錦隆","黃義交","江義雄","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0","2011-05-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1"]}],"mtime":"2024-01-19T04:48:3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0","last_time":"201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56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565","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費鴻泰、郭素春、蔣孝嚴、趙麗雲、江玲君、蔣乃辛、周守訓等23人，由於國內近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案例日益增多，顯見目前有關規範酒醉駕車肇事法例，已無法有效達到警示嚇阻之作用。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中關於醉態駕駛之裁罰，與其他刑事法例裁罰相較之下已屬過輕，若再以此現行法例進行裁罰，恐有失比例原則，有違社會期待。上述兩點，皆揭示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修正之必要。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醉態駕駛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近來酒醉駕車肇事案件日益增多，除造成生命財產安全損失之外，連帶造成了許多無辜家庭的破碎。有鑑於我國人在餐宴喜小酌幾杯之習慣，雖相關行政機關儘力宣導「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之概念。然而少數國人心存僥倖，總認為「不可能是我」之謬誤想法，而私自決定酒後駕車，結果造成一個又一個的家庭破碎。\n二、有鑑於上，顯示我國目前有關醉態駕駛之法例已無法達到警示嚇阻作用，為有效降低相關肇事案件發生，保護民眾與用路人之道路安全，爰擬具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7-12-18-修正:217","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有鑑於現今社會酒後駕車肇事案例日益遽增，且與其他法例裁罰相比，該法條裁罰已屬過輕，如此恐無法有效達到警示與嚇阻作用。爰提案提高罰則，達成社會期待。\n\n三、新增本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爰提案加重其刑，以符比例原則。","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