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清標等23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清標","徐少萍"],"連署人":["鄭金玲","蔡正元","林炳坤","高金素梅","吳清池","蔣孝嚴","吳育昇","黃仁杼","余天","林鴻池","蔣乃辛","帥化民","林明溱","張嘉郡","蔡錦隆","簡東明","劉盛良","紀國棟","鍾紹和","江玲君","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1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7","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0575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0575","案由":"本院委員顏清標、徐少萍等23人，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以及國內電價上漲情形，增加電力供應穩定度及促進經濟發展，在不影響經濟發展及扶植產業發展的前提下，明定太陽光電發電以作為示範，並以補助方式，採取階段性推廣措施。同時考量再生能源相關利用，仍宜給予獎勵，明定利用太陽光電獎勵補助辦法之授權依據；在兼具節能、環保、經濟三大前提下，針對公寓大廈給予優惠，應立法予以明確規範。爰此，特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再生能源發展仍在起步階段，但是對於家戶所處的公寓大廈而言，太陽光電發電運用是相當值得獎勵與補助的措施，尤其近年石化燃料價格成本居高不下，更值得針對太陽光電發展採取加速推廣與獎勵補貼。太陽能發電具有乾淨免費等優勢，而且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可以有效避免日照能源的浪費，如有效利用將可避免國內能源利用陷入吃緊情況。。\n二、公寓大廈如採取太陽能光電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公共用電支出，並且對於國內再生能源產業帶動有正面示範效果，促進國內再生能源產業就業人口，進一步提高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競爭能力。有鑑於此，國內應優先考量推動相關補助及獎勵措施。","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條文第三項針對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考量太陽光電發電特性，增加補助太陽光電發電方式實屬合宜。\n\n二、考量近年化石燃料成本不斷上漲，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以及推廣再生能源，針對在公寓大廈採取太陽光電發電方式明訂獎勵補助，將可以有效帶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修正":"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