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福海等28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福海","蔣孝嚴"],"連署人":["費鴻泰","陳杰","蔡同榮","張慶忠","孔文吉","江義雄","林淑芬","高金素梅","薛凌","廖國棟","黃仁杼","林鴻池","鄭金玲","羅明才","江玲君","黃義交","侯彩鳳","簡東明","徐少萍","劉盛良","林滄敏","紀國棟","吳清池","林明溱","盧秀燕","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2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7","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0582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0582","案由":"本院委員陳福海、蔣孝嚴等28人，有鑑於離島地區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釋出後之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作業涉及之部會權責與法令繁瑣，致成效不彰，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明訂為求軍事遺跡之保存與活化作業能符合相關法規，中央應指定主管部會，協調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並整合相關法令，共同擬定具指導性之整體發展共識及運用計畫，以落實離島地區軍事設施保存與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因兩岸局勢改變及戰略佈署變更，軍事設施已逐漸釋出，分別移由國家公園、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等行政層級互不隸屬之單位接管，各有不同的思考方向與觀點，而且軍事設施接管後，為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仍有產權處理、建管、消防及都計等法令課題待處理，極需具有統整高度的中央部會主導負責。\n二、爰此，特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明訂為求軍事遺跡之保存與活化作業能符合相關法規，中央應指定主管部會，協調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並整合相關法令，共同擬定具指導性之整體發展共識及運用計畫，以落實離島地區軍事設施保存與利用。","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n\n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2-01-17-修正:13","說明":"一、新增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n\n二、近年來因兩岸局勢改變及戰略佈署變更，軍事設施已逐漸釋出，分別移由國家公園、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等行政層級互不隸屬之單位接管，各有不同的思考方向與觀點，另軍事設施接管後，為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仍有產權處理、建管、消防及都計等法令課題待處理。\n\n三、爰此，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要求中央指定主管部會出面統籌；並援引文資保存法之精神，增定第五項排除現行法令的限制。","修正":"第十一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n\n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n\n軍事設施、文物、裝備及武器釋出及在役轉化之規劃，由行政院指定之中央部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擬訂釋出及在役轉化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n前項釋出及在役轉化軍事設施、文物、裝備及武器之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由行政院指定之中央部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組成推動小組，擬定發展及運用計畫，並協調辦理各項促進事宜。\n為利離島軍事設施之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其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利離島軍事文物、裝備及武器之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其有關釋出、修復、陳展、使用等事項，不受國有財產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