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福海等17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福海"],"連署人":["陳杰","林淑芬","廖國棟","薛凌","江玲君","黃仁杼","費鴻泰","侯彩鳳","張慶忠","孔文吉","高金素梅","黃義交","江義雄","鄭金玲","林鴻池","蔡同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7","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0585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0585","案由":"本院委員陳福海等17人，為照顧離島居民之生活，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居民應提供與原住民族同等保障之規定，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增訂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二、政府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特別保障精神，特於「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原住民年滿55歲即具備領取國民年金之資格，但金門地區居民卻仍受限於同法第二十九條，需年滿65歲始可領取國民年金。\n三、我國憲法既已明文規定離島地區居民與原住民族應享有同等的地位與保障，目前原住民年滿55歲即可領取國民年金，為督促政府對於離島地區居民提供與原住民同等照顧，特制訂「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以作為照顧金門居民生活之法源依據，同時為避免虛偽設籍情事，亦增訂限制條款。","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應保障離島地區居民與原住民享有同等權利。特參酌本法第五十三條，有原住民年滿55歲即具備領取國民年金資格之規定，增訂金門地區人民年滿55歲即具備領取國民年金之消極資格。\n\n三、但為避免虛偽設籍情事、浪費國家公帑，特別明訂限定資格條款，並附加排富條款。皆符合各項指定條件者，方可請領本年金。","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　年滿五十五歲，設籍於金門縣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條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n\n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滿十六歲並已累積設籍於金門縣滿十年。\n\n二、非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n\n三、無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n\n四、無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n\n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n\n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條施行後，應配合本法第五十三條原住民請領年齡限制之調整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定期檢討，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