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5人","議案名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義雄","蔣孝嚴"],"連署人":["賴士葆","黃偉哲","許添財","羅明才","江玲君","葉宜津","鄭金玲","趙麗雲","劉建國","羅淑蕾","余天","陳淑慧","呂學樟","侯彩鳳","盧秀燕","劉盛良","帥化民","吳清池","簡東明","張嘉郡","蔡正元","紀國棟","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2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7","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582號委員提案第10587號","laws":["04576"],"提案編號":"1582委10587","案由":"本院委員江義雄、蔣孝嚴等25人，鑑於審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時，除適用正確之法律條文外，應積極參採其他歷史資料、廣納社會各界人士之意見以為輔佐，爰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戒嚴時期國家動盪不安，期間發生多起社會事件，為使受冤獄者、受不當審判者可獲賠償，訂有冤獄賠償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法律規範，民國87年另訂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目的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時，得依本條例獲得補償。\n二、申請人是否可獲賠償須由基金會依該條例第八條設置之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由於可否獲得補償事關人民權益，除法律條文之適用外，尚應探究當初歷史背景，應廣納各界意見，以確保正確採認相關證據，作出對人民有利之決定；爰此，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審查小組中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官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76","law_name":"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n\n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n\n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n\n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n\n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n\n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4576:04576:2000-12-15-修正:8","說明":"鑑於審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時，除適用正確之法律條文外，應積極參採其他歷史資料、廣納社會各界人士之意見以為輔佐，爰此，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審查小組中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官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修正":"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n\n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n\n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n\n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n\n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官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n\n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