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1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陳福海","紀國棟","蔣孝嚴","林明溱"],"連署人":["張嘉郡","帥化民","簡東明","洪秀柱","朱鳳芝","林鴻池","侯彩鳳","羅明才","林德福","郭素春","蔡錦隆","吳清池","劉盛良","吳育昇","林建榮","馬文君","蔡正元","林郁方"],"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3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27","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58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588","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陳福海、紀國棟、蔣孝嚴、林明溱等23人，鑒於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雖「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已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列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但同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卻未同步增訂，使得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視為違反本條文所規定之妨害書信秘密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n二、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治規範。","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n\n三、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治規範。","修正":"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1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