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8人","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維剛","蔣乃辛","張嘉郡","蔣孝嚴","郭素春","羅淑蕾"],"連署人":["翁重鈞","朱鳳芝","孔文吉","林建榮","吳清池","羅明才","侯彩鳳","林德福","劉盛良","盧嘉辰","徐耀昌","蔡正元","丁守中","林郁方","江玲君","楊仁福","帥化民","蔡錦隆","簡東明","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4:4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10594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10594","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蔣乃辛、張嘉郡、蔣孝嚴、郭素春、羅淑蕾等28人，為加強保障少年於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利益及陳述之自由，並因應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等法令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此，特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以因應實務急迫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詢問或訊問前之權利告知事項，以維少年利益，爰增訂第十八條之一。\n二、因應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刪除第三條之一。\n三、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之訂定，刪除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爰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對於少年在程序上之保障未盡周全，為加強保障少年於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利益及陳述之自由，另於第三章新增第十八條之一；又少年於少年刑事案件之程序權保障，依第一條之一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故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修正":"第三條之一　（刪除）"},{"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於少年保護事件中充分保障少年之程序利益及陳述之自由，並尋求事實真相之發見，以確保裁判之公正，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應告知事項之內容。","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調查或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應於詢問或訊問少年前告知下列事項，並聽取其陳述：\n\n一、觸犯刑罰法律之事實及所觸犯之刑罰法律或虞犯事由。\n\n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n\n三、得選任輔佐人。\n\n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現行":"第五十二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n\n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67","說明":"感化教育機關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為中央四級機關，其組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以命令定之，法務部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據以規範感化教育機關之組織，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五十二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n\n感化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