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2人","議案名稱":"「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紀國棟","張顯耀","林明溱","江義雄","洪秀柱"],"連署人":["羅淑蕾","蔣乃辛","劉盛良","張嘉郡","徐少萍","林建榮","鍾紹和","吳清池","蔡錦隆","蔣孝嚴","朱鳳芝","盧秀燕","侯彩鳳","蔡正元","簡東明","鄭金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4:5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0601號","laws":["01094"],"提案編號":"1557委10601","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紀國棟、張顯耀、林明溱、江義雄、洪秀柱等22人，有鑑於博物館是一個國家文明與進步的象徵，而由於經濟的蓬勃發展，民眾的文化、教育水準日漸提高，對於博物館等社會教育機構的需求愈見強烈，各種類型的公、私立博物館亦紛紛設立。而在台灣，著眼於藝術文化資源的有效整合利用，在未來即將設立文化部，執掌規劃並推動文化藝術之發展，其中文化藝術相關之博物館亦隨同併入文化部之管轄。其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為政府遷台後成立之第一座公立博物館，歷史悠久，館藏豐富，為使其得以充分發揮其專業性與功能性，提供民眾優質且豐富的休閒娛樂選擇，提升全民文化藝術水準，爰提出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國立歷史博物館創設於民國四十四年，為政府遷台後所開辦第一間公共博物館，並以「掌理關於本國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展覽及有關業務之研究考訂等事宜」為職責。博物館成立之後，迅速累積學術研究、歷史藝術教育、文化服務與知識建構等各方面的豐碩成果，隨之也啟蒙了國內博物館學及博物館事業的成形與發展，其在台灣博物館事業中之地位，自不待言。\n二、為因應行政院組織再造，未來將部分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事項權限及職掌移入文化部，原屬教育部帶有文化屬性博物館事業亦隨同歸入文化部之管轄。因此，國立歷史博物館未來即設立於文化部之下，繼續肩負文化藝術與教育推廣之重任。\n三、基於提升國家藝術文化形象、推廣文化藝術及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之目標，並符合博物館產業發展之特性，爰擬具「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1094","law_name":"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說明":"本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n\n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n\n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n\n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n\n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n\n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n\n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說明":"一、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n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n\n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說明":"本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說明":"為發展各類文化與歷史文物之推廣，得設立各類研究委員會，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增訂":"第五條　本館為應學術研究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說明":"一、為有效推動傳統藝術之推動與發展，本中心應針對執掌業務作績效評鑑，有助於提升博物館運作之績效與成果。\n\n二、為保障評鑑之專業性與公正性，第二項爰明定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n\n三、前項邀集之文化與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增訂":"第六條　本館應每年辦理績效評鑑，對執掌業務進行考核。\n\n前項之績效評鑑，由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相關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之。\n\n前項邀集之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相關之學者，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三年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標準，館長應予撤換。"},{"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