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3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billNo":"10011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2070100100"}],"提案人":["陳亭妃","簡肇棟","蘇震清","劉建國","涂醒哲"],"連署人":["黃仁杼","彭紹瑾","王幸男","余天","余政道","蔡煌瑯","蔡同榮","黃偉哲","李俊毅","林淑芬","陳節如","管碧玲","黃淑英","許添財","陳明文","葉宜津","高志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28"]}],"mtime":"2024-01-19T04:45: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0602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1060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簡肇棟、蘇震清、劉建國、涂醒哲等22人，鑒於我國護理人員短缺，不僅執業之護理人員難以負擔繁重工作，更導致我國醫療及護理機構之醫療品質受到影響，爰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護理人員公會、醫療及護理機構之代表檢討相關勞動條件及護病比例，並提出改進計畫以維護醫療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護理人員短缺已產生嚴重增補問題，至民國100年5月，國內領有護理師、護士執照的人約有廿二萬五千人，然而卻只有十三萬四千人投入護理工作，僅佔護理人員近六成比例，約有九萬多人擁有執照卻不願當護士。由於工作繁重，每年護理系畢業生僅一成三進醫院，頭年離職率也高達七成。\n二、我國護理人員工作時間長，平均每天工作十到十一小時，超過十二小時也是普遍現象，甚至超時工作卻無相關補貼，造成護理人員大量離職或轉行，進而導致護病比例嚴重失衡。據護權理事會統計，護理人員大夜班護病比約一比廿，小夜班在一比十五、十六之間，白天班也高達一比十、十一左右，如此比率與歐美國家平均護病比例為一比四至六之間仍有明顯差距，實有必要予以檢討改進。\n三、我國護理人員招考已經面臨「無月不找人」的窘況，然而根本問題乃是護理人員權益未能受到保障；護理人力大量流失將直接造成護病比例的持續惡化，進而衝擊我國醫療及護理機構之醫療品質。鑑於此，爰於護理人員法增訂相關條文，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護理人員公會、醫療及護理機構之代表，針對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護病比例及機構營運狀況進行檢討並提出改進計畫，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與醫療及護理機構之完善運作，促進我國醫療品質。","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工作超時且醫病比例嚴重失衡，爰增訂本條文，明訂一檢討機制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與醫療及護理機構之完善運作，以維護醫療品質。","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護理人員公會、醫療機構及護理機構之代表，針對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護病比例及機構營運狀況予以檢討並提出改進計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