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江義雄","許添財","徐耀昌","侯彩鳳","涂醒哲","黃義交","蔡同榮","劉建國","田秋堇","黃仁杼","黃偉哲","陳亭妃","高志鵬","蔡煌瑯","康世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5:1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0604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0604","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鑑於現行不實招攬及境外地下保單之兜售行為猖獗，屢次衍生投保糾紛，顯見若無刑事罰難達嚇阻作用。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以及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違法推銷兜售地下保單及不實招攬之懲處，將罰則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內主要的投保糾紛大致可分兩類，一是不實招攬；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5年申訴統計資料顯示，在人身保險非理賠申訴案件中，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訴案件占率為26.63%，較民國94年度占率11.66%呈現大幅上升，其中多數是因招攬不實所致。其最常見五大招攬申訴糾紛情形：1.招攬人員未告知其招攬商品是投資型保單，或費用率未揭露、中途解約金很低。2.招攬人員未說明投資型保單目標保費及超額保費的配置比例。3.以不當訴求進行招攬，如個人保單卻以公司準備員工退休金目的規劃。4.招攬人員提供的保單內容與顧客需求不符，或以「優惠存款」、投資「基金」或「結構型債券」等名義不當招攬。5.招攬人員未具備投資型保險招攬資格等。\n二、另外則屬境外地下保單問題；所謂境外地下保單係指可能業經外國當地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核准，但未經我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自在國內銷售之國外保單，亦即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外國保險公司，在台灣銷售的保單。然境外保單的發行公司不一定都有問題，很多都是美國規模龐大的保險公司，只是沒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而已，例如先前被金管會查獲的「美西人壽」案即是一例，因此，即使是台灣保險公司在大陸子公司的保單來台銷售，也算是地下保單。\n由於境外地下保單具有低保費、高報酬等特色，實務上常有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公司之名義，銷售境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然而，購買此類產品將會面臨許多風險：其一，是由於地下保單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當消費者購買了地下保單，不但不受我國政府法令的保障，未來一旦發生保險費被業務員私吞或有理賠上爭議時，因管轄保單地方在外國法院，所以保戶可能面臨需要跨海到國外訴訟的風險。其二，被保險人往往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已獲得外國保險公司之授權而無法獲得應有之保障。其三，由於地下保單的條款與其他契約文件是以英文或其他外國語言訂定，所以可能發生地下保單的中文版契約內容與原始文件有出入，其中最常見有國內外的法律定義不同、承保範圍限制與除外責任被隱匿或字體很小等，萬一有認知差距時還是必須以原始文件的語言約定為主。其四，地下保單在台灣並無設立分支機構，萬一銷售的業務員離職時，就會淪為不受政府保護的孤兒保單。\n去（民國99）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就有8成以上業者違法專賣地下保單（主銷香港的國衛、美西人壽保單，以分紅型及投資型保單為大宗），這些走偏門的保經或保代公司得以如此猖獗的主因，在於現行法令對於販售地下保單者，僅處以90萬至450萬元的行政罰鍰，以致不肖業者有恃無恐、罰不勝罰。\n三、由於目前移送的境外保單銷售案件，多被法官認定是屬於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的行政罰，未處刑責，難達嚇阻作用。為杜絕違法銷售地下保單之亂象，遏止現行地下保單猖獗之情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以及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違法推銷兜售地下保單之懲處，將罰則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01-06-26-修正:236","說明":"由於現行境外地下保單猖獗，無刑事罰難達嚇阻作用，爰綜合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將罰則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情節重大者，並參照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應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n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n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