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林明溱"],"連署人":["蔣乃辛","盧秀燕","孔文吉","侯彩鳳","劉盛良","張嘉郡","徐耀昌","簡東明","徐少萍","李鴻鈞","羅淑蕾","朱鳳芝","黃昭順","蔡正元","吳清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5: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0608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0608","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林明溱等17人，鑑於雇主或營業主之健保費係全額自付，而其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之保費亦隨同雇主同額繳納，非常不合理，應明定雇主的保費比照受雇者計算，以符公平，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敬請支持。","說明":"一、查雇主或自營業主本人的健保費，依規定最低必須投保34800元，保費完全自付，最低每月應繳1800元。但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必須隨同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眷屬投保，而其保險費竟也與雇主或自營業主一樣，每月最少1800元。例如，一個自營業主其本人、配偶、父母及兩名子女共6人，必須月繳健保費高達10800元，極為不合理。\n二、因此，應規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眷屬的健保費應比照受雇者計算，以符公平。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於條文之末增訂但書：「但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眷屬之保險不在此限」。\n三、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01-01-04-修正:16","說明":"一、查雇主或自營業主本人之保險額規定最低為34,800元，保費最低為1,800元。\n\n二、但雇主或自營業主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依本條規定，必須連同雇主或自營業主辦理投保。保費也與雇主一樣，因此雇主或自營業主為其配偶、父母及2位子女投保者，月繳保費高達每月10,800元，當然不合理。\n\n三、因此，應規定雇主或自營業主眷屬之保險不必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以符公平\n\n。\n\n四、爰增訂本條但表：但雇主或自營業主眷屬之保險費比照受雇者計算。","修正":"第十三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雇主或自營業主眷屬之保險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