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余政道","簡肇棟","劉建國","蘇震清"],"連署人":["黃仁杼","彭紹瑾","王幸男","余天","黃偉哲","蔡煌瑯","蔡同榮","林淑芬","涂醒哲","李俊毅","高志鵬","管碧玲","陳節如","許添財","黃淑英","陳明文","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5:0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0614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061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余政道、簡肇棟、劉建國、蘇震清等22人，為促進我國公路運輸之服務水準，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時，須將一定比例之車輛及運輸場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審查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求服務身心障礙者，於交通運輸方面應建立一完善運輸系統，使其能與一般民眾一樣具有空間自由活動之能力。公路運輸為陸上重要交通管道，然而我國公路運輸卻存在著諸多問題，諸如公車階梯多且高、運具數量不足、運具缺乏選擇性，或是公車到站時間難以掌握、站牌資訊太高或難以辨識等問題，強化我國公路運輸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乃一重要課題。\n二、民國100年台鐵林鳳營站身心障礙人士受辱事件，凸顯我國大眾運輸事業對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的不足。鑑於公路交通運輸範圍廣大，進一步加強車輛及站、場設備之無障礙設施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落實有正面助益。\n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爰增訂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明定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要件中，一定比例之公路車輛及站、場設備需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落實。","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n\n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n\n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n\n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n\n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n\n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41","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n\n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爰於本條主管機關審查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要件內容中增列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提升公路運輸服務水準。","修正":"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n\n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n\n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n\n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n\n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且一定比例之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n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