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7070100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2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委員翁金珠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billNo":"10010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6070200200"}],"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2:15:5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政府提案第12633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政12633","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6-12-12-修正:8","說明":"一、現行第二項業規定，學生在校園學習時，其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尊重與保障，鑑於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為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各級學校防制霸凌行為之工作刻不容緩，爰增列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侵害之規定。\n\n二、體罰與霸凌同屬侵害學生身心之行為，前者性質與輔導或管教學生事項相關，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業規定，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為完善霸凌事件之處理及輔導，爰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相關事項之準則，其防制機制將納入家長代表及教育、法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與教育、警政、社政、法務等機關代表。\n\n三、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7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