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建榮等17人","議案名稱":"「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建榮","呂學樟"],"連署人":["吳清池","王廷升","翁重鈞","楊仁福","陳淑慧","鄭金玲","曹爾忠","盧嘉辰","吳育昇","李復興","黃義交","潘維剛","邱毅","蕭景田","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5:4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0525號","laws":["02049"],"提案編號":"468委10525","案由":"本院委員林建榮、盧秀燕、朱鳳芝等27人，為現行勞保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又規定，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原由聘用公司負擔的，仍由該公司負擔云云，然這些條文形同虛設，應徵召服役之勞工役男幾乎只有辭職一途，根本無法奢求在役期中繼續維持勞保年資。鑒於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教人員服役役期可納入退休年資，且服役期間保險費含自付額由政府全額負擔，但是一般民眾勞工卻無此福利，為免獨厚公教人員，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回復勞工役男應有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既有保障勞工應徵召服役之繼續加保規定，政府理應依法落實，不得怠法枉顧，光天化日下侵害勞工權益。而依法應國家徵召服兵役，政府單位應被視同為雇主身分之一，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共同承擔勞工役男之勞工保險費。政府慣以軍人身分與勞工保險並存難以區分理賠責任為由，而怠法不予落實現行法令，顯然違法。\n茲提案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條文，針對應徵服役之勞工役男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徵服役期間，政府應負擔其保險費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原聘用雇主負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對照表":[{"law_id":"02049","law_name":"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依本條例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資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額為計算基準。","law_content_id":"02049:02049:2003-01-14-制定:3","說明":"刪除「百分之七十八」之計算基準。\n\n修正理由如提案說明。","修正":"第三條　依本條例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資位待遇之金額為計算基準。"}]},{"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n\n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19","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六款。\n\n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既有保障勞工應徵召服役之繼續加保規定，政府理應依法落實，不得怠法枉顧，光天化日下侵害勞工權益。而依法應國家徵召服兵役，政府單位應被視同為雇主身分之一，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共同承擔勞工役男之勞工保險費。政府慣以軍人身分與勞工保險並存難以區分理賠責任為由，而怠法不予落實現行法令，顯然違法。","修正":"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n\n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六、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徵服兵役期間，政府應負擔其保險費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原聘用雇主負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