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義交等41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318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2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2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義交","趙麗雲","鄭麗文","吳育昇","王廷升","林明溱","林建榮","鄭汝芬","侯彩鳳","鄭金玲","薛凌","蔣乃辛","江玲君","朱鳳芝"],"連署人":["許舒博","蔡錦隆","林鴻池","郭素春","潘維剛","楊仁福","李復興","李明星","邱毅","紀國棟","楊麗環","朱鳳芝","曹爾忠","呂學樟","吳清池","蕭景田","費鴻泰","盧嘉辰","張嘉郡","孫大千","劉盛良","林德福","鍾紹和","陳杰","盧秀燕","帥化民","翁重鈞"],"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9T04:44: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0619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0619","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趙麗雲、鄭麗文、吳育昇、王廷升、林明溱、林建榮、鄭汝芬、侯彩鳳、鄭金玲、薛凌、蔣乃辛、江玲君、朱鳳芝等41人，有鑒於近來發生不法廠商於製造市面流通食品之添加物原料物質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竟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混合製作，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對於此類不法行為，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雖於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設有行政罰與刑罰規定，惟裁罰額度及刑責過輕，恐難以發揮遏止不法之作用，爰修正加重處罰，特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來發生國內最大規模之起雲劑供應商，為求降低成本牟取不法暴利，竟以有毒化學物質塑化劑（簡稱DEHP）替代棕櫚油成分，造成市面流通之多樣商品遭受污染害及人體健康，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但依本法現行罰則規定，僅得先依第三十一條處以最重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罰鍰；另若相關市面流通商品確實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時，依第三十四條亦僅得處三年以下之刑責，顯不足生嚇阻不法之作用，爰有修正加重處罰之必要：\n一、加重行政裁罰：提高最重罰鍰之額度，情節重大者並得直接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修正第三十一條）\n二、加重刑責：除參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關於千面人條款之規定加重刑責外，併科罰金額度與過失犯之處罰均予提高加重。（修正第三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40","說明":"一、近來發生不法廠商於製造市面流通食品之添加物原料物質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竟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混合製作，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爰加重本條行政罰規定。\n\n二、提高最重罰鍰之額度為五百萬元，情節重大者並得直接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之處罰規定，以期適用。","修正":"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現行":"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0-01-14-全文修正:40","說明":"一、近來發生不法廠商於製造市面流通食品之添加物原料物質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竟以含有毒性之化學物質替代混合製作，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爰加重本條刑責規定。\n\n二、第一項參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加重刑責，並提高罰金之上限額度為一千萬元。\n\n三、修正第三項，因過失犯之者，亦有酌予加重處罰之必要。","修正":"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會期":7,"屆期":7,"議案流程":[{"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eet_id":"院會-7-7-16","first_time":"2011-06-03","last_time":"2011-06-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