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議案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葉宜津","潘孟安","蔡煌瑯","賴坤成","簡肇棟"],"連署人":["李俊毅","王幸男","黃淑英","黃偉哲","陳節如","邱議瑩","田秋堇","陳瑩","涂醒哲","蔣乃辛","翁金珠","林淑芬","郭榮宗","許添財","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0:5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0號委員提案第10634號","laws":["03706"],"提案編號":"1550委10634","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葉宜津、潘孟安、蔡煌瑯、賴坤成、簡肇棟等21人，鑒於近日發生廠商為壓低成本提高商品賣相，以「鄰苯二甲酸類塑化劑」（DEHP）之環保署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混入產品，嚴重影響國人健康並引發社會大眾對消費安全之不信任。依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儲存、廢棄）及釋放量須記錄並定期申報，以便政府機關追蹤，惟仍常有廠商未依規定申報，以致發生此類事件，除不法廠商心存僥倖心態外，罰則不足以嚇阻亦為原因之一。爰擬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未申報者之罰鍰，並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以致毒性化學物質為不法用途致民眾生命、健康受損害者課予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發生衛生署於食品中發現不肖廠商於食品添加劑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類塑化劑」（DEHP，以下同）事件，該塑化劑原本為工業用途，且為環保署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對動物有致癌效果，以及對人類有致癌可能性及環境賀爾蒙效果，可能使女性早熟及男性性徵退化，且以該塑化劑製造之食品添加劑不僅廣泛使用於各種食品，且該廠商已販售該食品添加劑至少五年之久，導致社會輿論譁然。\n二、此類事件除衛生署未能及早檢驗發現外，對於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流入食品原料廠商而未被查覺，主管機關環保署亦難辭其咎，蓋因DEHP雖僅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其應用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物法，以下同）規定須記錄其運作並定期申報，然而本次事件，不肖廠商所使用之DEHP皆未依規定申報，造成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上漏洞，亦為食品衛生之源頭管理之闕漏，然而毒管法就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之罰則過輕，且並無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毒性化學物質為不法使用，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課予刑責，故依比例提高相關行為之罰鍰額度（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並增訂刑罰規定（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3706","law_name":"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n\n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n\n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記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所列事項運作。\n\n四、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law_content_id":"03706:03706:2006-12-12-全文修正:33","說明":"一、因本條文規範之行為多為業務上行為，故加重危害人體健康致及疾病者之刑責。\n\n二、新增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而未申報之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等事項，若因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致毒性化學物質遭受不法利用而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時，本法卻無相應之規定，而僅能依刑法之相關規定追究刑責，故增定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n\n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n\n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記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所列事項運作。\n\n四、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n\n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而未申報，或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致毒性化學物質為不法之用途。"},{"現行":"第三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706:03706:2006-12-12-全文修正:37","說明":"提高罰則。","修正":"第三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n\n一、依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四項規定，有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n\n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n\n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及文件保存之管理規定或違反第三項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n\n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n\n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聯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之管理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檢測類別或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在職訓練、檢測許可證有效期限、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說明":"提高罰則。","修正":"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n\n一、依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四項規定，有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n\n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n\n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及文件保存之管理規定或違反第三項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n\n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n\n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聯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之管理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檢測類別或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在職訓練、檢測許可證有效期限、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現行":"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n\n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紀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之管理規定。\n\n二、違反第九條之釋放總量管制方式運作。\n\n三、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及實施之管理規定。\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或未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登記事項運作。\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n\n七、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登記核可、換（補）發、變更之管理規定。\n\n八、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及設置之管理規定。\n\n九、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設置等級、設置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之管理規定。\n\n十、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定辦法中有關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之管理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款之管理方式運作。","law_content_id":"03706:03706:2006-12-12-全文修正:39","說明":"提高罰則。","修正":"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n\n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紀錄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之管理規定。\n\n二、違反第九條之釋放總量管制方式運作。\n\n三、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及實施之管理規定。\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或未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登記事項運作。\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n\n七、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登記核可、換（補）發、變更之管理規定。\n\n八、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及設置之管理規定。\n\n九、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設置等級、設置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之管理規定。\n\n十、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定辦法中有關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之管理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款之管理方式運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