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1人","議案名稱":"「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學樟","蔣乃辛","徐耀昌","江義雄"],"連署人":["翁重鈞","張嘉郡","劉盛良","侯彩鳳","羅明才","林建榮","孔文吉","徐少萍","潘維剛","黃義交","蔣孝嚴","簡東明","黃昭順","吳清池","蔡正元","蔡錦隆","洪秀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1:1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1204號委員提案第10644號","laws":["03176"],"提案編號":"1204委10644","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蔣乃辛、徐耀昌、江義雄等21人，有鑑於現行農業金融局，監理對象包括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而金融監理攸關存款大眾權益，尤以信用部存款資金主要來自於農漁民及基層民眾，若組織改造後，農業金融局未維持三級機關組織，將對農漁民及民眾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農漁民經濟相對弱勢，不易自商業金融體系取得融資，93年農業金融局成立以來，積極配合農業政策推動政策性農業低利貸款，嘉惠農漁民。另，農保被保險人達150萬餘人，年度預算250億元，影響農民權益甚鉅，而組織改造後農保業務將由內政部改隸未來之農業部主管，並由農業金融局承接，因此，有必要維持農業金融局三級機關體制，以順利推動農保業務，落實照顧農漁民，並有助於農業金融體系之穩定與發展，彰顯政府重視農業金融體系，強化農漁會及農漁民信心。爰此，特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以維持農業金融局三級機關體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76","law_name":"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農業金融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特設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農業金融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n\n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及輔導。\n\n三、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n\n四、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n\n五、農民融資輔導及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監督及管理。\n\n六、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農業部門之聯繫、協調、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n\n七、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n\n八、農業金融資訊網之規劃、建置、協調及監督。\n\n九、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推動、監督、監理及爭議審議。\n\n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