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1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林明溱","江義雄","蔣乃辛","江玲君","吳育昇","潘維剛","趙麗雲","黃志雄","朱鳳芝","盧秀燕","紀國棟"],"連署人":["張慶忠","侯彩鳳","廖國棟","吳清池","李明星","林鴻池","盧嘉辰","孔文吉","洪秀柱","簡東明","徐少萍","林建榮","郭素春","翁重鈞","蔣孝嚴","楊仁福","羅明才","蔡錦隆","劉盛良"],"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0:2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0646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0646","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林明溱、江義雄、蔣乃辛、江玲君、吳育昇、潘維剛、趙麗雲、黃志雄、朱鳳芝、盧秀燕、紀國棟等31人，鑒於近來爆發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於食品中違法添加有毒塑化劑，食用後可能對民眾之生命與健康造成危害。究其原因，乃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廠商之不法行為罰則過低，使不肖廠商有恃無恐，為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據此，為杜絕食品危害，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提高添加違法食品添加物之罰則，並增列主管機關得勒令犯行情節重大之廠商停業，以防範此類重大影響食品安全之情事再次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爆發不肖廠商在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裡，違法加入有害健康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之事件，導致多家知名運動飲料及果汁、酵素飲品汙染，並流入市面。「起雲劑」為一種合法食品添加物，經常使用於果汁、飲料等食品中，通常是由阿拉伯膠、乳化劑、棕櫚油及多種食品添加物混合製成，可使不互溶的成分互相乳化，但其價格為塑化劑的五倍，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及增加產品穩定性，竟惡意添加食品禁用的DEHP在起雲劑中。\n二、DEHP係一種普遍用於塑膠材料之塑化劑，已被環保署公告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我國亦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塑膠類中DEHP之溶出限量標準為1.5 ppm以下，而食品中則不得添加。目前各國可容忍之60公斤成人每日攝取量範圍為1.2-8.4毫克。DEHP屬於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可以模擬動物體內的天然荷爾蒙，影響內分泌系統的正常運作，在高劑量時會影響大鼠的生育系統與提高發生肝臟腫瘤之機率，國家癌症研究中心（IARC）亦將DEHP歸類為第2B類致癌物，即確認為動物致癌物。目前雖無確定之人體報告，但如果攝取過量，可能對發育中的孩童生殖系統造成影響，小孩性別錯亂、生殖器變短小、性徵不明，甚至女性早熟和不孕等症狀。\n三、為杜絕此類食品添加毒物之情事再次發生，並顯示我國對於食品安全之注重，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40","說明":"一、為杜絕不肖廠商於食品中添加有毒物質等違法添加物、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應提高罰緩金額，以示警告。\n\n二、為避免不肖廠商於調查期間仍違法繼續販賣食品，爰提案增列關於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先行勒令停業，以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修正":"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