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1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趙麗雲","侯彩鳳","江玲君","林鴻池","吳育昇","劉盛良","鄭金玲","楊瓊瓔"],"連署人":["許舒博","陳杰","高金素梅","簡東明","張慶忠","盧嘉辰","呂學樟","陳淑慧","潘維剛","吳清池","孔文吉","江義雄","洪秀柱","李明星","周守訓"],"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0:3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0647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0647","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趙麗雲、侯彩鳳、江玲君、林鴻池、吳育昇、劉盛良、鄭金玲、楊瓊瓔等24人，針對國內爆發黑心業者在食品、飲料、藥品與化妝品等產品中加入致癌的有毒塑化劑一事，受到波及牽連的廠商越來越多，範圍已經擴大至全國，甚至連知名品牌都被波及，更可怕的是，影響的業者、品項及受害者恐將持續擴大，連美國、大陸、菲律賓及越南等國也受害；更糟的是，民眾不知道飲食的安全在哪裡？為了有效維護國人飲食健康，及有效遏止黑心業者之不法行為，本席等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加重對違法業者的罰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爆發黑心業者在感冒糖漿、保健飲品、運動飲料、果汁、果凍、羊乳片等食品加入致癌的有毒塑化劑一事，受到波及牽連的廠商越來越多，範圍已經擴大至全國，甚至連知名品牌都被波及，更可怕的是，影響的業者、品項及受害者恐將持續擴大，大到需要通知世界衛生組織；同時被牽連的業者不知道還有多少，民眾更不知道飲食的安全在哪裡？本席除了要求行政院檢討目前食品的檢測機制，儘速訂定食品殘留標準，擴大檢測為全物質分析檢測，還給國人一個安全飲食的環境，有必要修法加重違法業者的罰責，以收警惕與遏止的功效。\n二、塑化劑DEHP屬於環境荷爾蒙，已被被環保署列為第四類毒物，恐造成小孩性別錯亂、生殖器變短小、性徵不明，甚至女性早熟和不孕等症狀，且目前已證實會讓動物產生致癌反應。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說，這應是全球首次發現DEHP被加入食品，黑心程度等同中國毒奶，稱為「台版三聚氰胺事件」並不為過，而「業者根本喪盡天良，應嚴懲以資警惕」。為回應專家與社會反應，本席等修法加重違法業者的罰責。\n三、修法重點：(一)有鑑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犯作情狀與危害性為嚴重之犯罪行為，特將其獨立出，增列在本條第二項，提高罰鍰之額度為六百萬；為收嚇阻作用，對於違規行為可採一罪一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裁處停業、歇業、或廢止其公司、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及公佈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第三十一條）；(二)為保障民眾飲用安全，及有效遏止黑心業者之不法行為，參採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規定加重刑責與罰金額度（第三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業、歇業或廢止其公司、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二、有鑑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犯作情狀與危害性為嚴重之犯罪行為，為保障民眾飲用安全，及有效遏止黑心業者之不法行為，特將其獨立出，增列在本條第二項，提高罰鍰之額度為六百萬；為收嚇阻作用，對於違規行為可採一罪一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裁處停業、歇業、或廢止其公司、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及公佈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修正":"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業、歇業或廢止其公司、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n\n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業、歇業、或廢止其公司、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及公佈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現行":"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0-01-14-全文修正:40","說明":"一、為保障民眾飲用安全，及有效遏止黑心業者之不法行為，參採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規定，分別針對致危害人體健康、重傷或致死者加重刑責與罰金額度。\n\n二、配合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修正，將因過失犯之者，其刑責由六個月加重為三年，主要是授權法官視致危害人體健康、重傷或致死者之不同傷害程度予以裁判。罰金之立法意旨亦同。","修正":"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有前項之情事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有第一項之情事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不法所得並沒入之。\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