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1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杰等22人","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杰","侯彩鳳"],"連署人":["許舒博","吳清池","張顯耀","陳福海","孔文吉","林鴻池","簡東明","江玲君","張慶忠","黃義交","潘維剛","盧嘉辰","林建榮","徐少萍","劉盛良","朱鳳芝","洪秀柱","蔣乃辛","羅明才","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1: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10648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10648","案由":"本院委員陳杰、侯彩鳳等22人，鑑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型聯合組織，並未設限，造成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工會，明顯撕裂勞工團結權！爰修定「工會法第八條」修正草案，以維護勞工組織團結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n\n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n\n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0","說明":"一、工會是勞工行使團結權之重要表徵。故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於本法第九條規定，以組織一個為限。\n\n二、在工會自主下，臺灣聯合性工會組織蓬勃發展，組織數成長率遠大於會員人數成長率。\n\n三、而現行本條文對於籌組直轄市、縣（市）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並無規範；致未來可能將有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將嚴重撕裂勞工團結權。\n\n四、因此，為維護勞工團結權，爰增訂第三項直轄市、縣（市）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n\n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n\n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籌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區域之工會聯合組織。\n\n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