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20701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8T12:16: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1722號政府提案第12659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政12659","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40","說明":"一、現行罰鍰額度及一年內再次違反始得廢止證照規定，難以遏止重大犯行，爰提高罰鍰上限，並改以情節輕重情形，作為是否命其歇業或廢止相關登記之判準。\n\n二、又依本條處以罰鍰者，得連續為之，併予敘明。","修正":"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現行":"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故意於食品中添加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行為，係屬嚴重之犯罪行為，為同時遏阻類此行為，爰修正第一項對於犯罪行為人提高刑度及罰金，以達遏阻不肖廠商之效果。\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對於過失犯行者，因其行為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亦應提高刑度及罰金，以為規範，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2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