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2/LCEWA01_0708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2/LCEWA01_0708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彭紹瑾","陳明文"],"連署人":["黃偉哲","李俊毅","陳節如","翁金珠","余天","蔡煌瑯","陳瑩","葉宜津","賴坤成","林淑芬","蔡同榮","陳亭妃","許添財","黃仁杼","柯建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1-11","2011-11-15"]},{"會期":"07-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1-18","2011-11-22"]},{"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1-25","2011-11-29"]},{"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2-02","2011-12-06"]}],"mtime":"2024-01-19T04:31:5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0654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0654","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彭紹瑾、陳明文等18人，為保障老年農民之基本生活需求，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平衡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避免政府政策資源過度集中於軍、公、教人員及大財團，爰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在兼顧政府財政負擔下，適度調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金額，以縮短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與最低生活費之差距。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每月6千元提高為7千元，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業是工業發展的基礎，過去70年來，由於台灣農民默默犧牲奉獻，以農業支持工業，犧牲農民權益換取台灣經濟體質之轉型，才有後來台灣經濟發展跳躍性之成長。爰此，立法院於84年三讀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n二、84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頒佈施行以來，每月津貼僅為3千元，直到93年1月，才調整為4千元，95年1月調整為5千元，96年7月調整為6千元。歷經12年津貼金額看似調整一倍，但如和「榮民就養金」每月13,550元相比，簡直天差地遠，以99年為例，核定領取老農津貼的人數為69.6萬人，金額為505.4億元；而領取「榮民就養金」者雖只有7.1萬人，但金額卻高達136億元。加上馬政府近日僅宣布軍公教人員加薪3%，對勞工及農民之薪資與福利卻毫不關心，顯示政府目前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明顯失衡。因此，為平衡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避免政府政策資源過度集中於軍、公、教人員及大財團，特提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n三、其次，近十數年來，內政部核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呈倍數成長，99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為現行老農津貼6千元的1.63倍，現行老農津貼之數額顯已無法因應台灣社會最低生活之標準。為縮短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與內政部公告最低生活費之差距，並兼顧政府財政負擔，適度調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金額實有迫切之必要性。\n四、因此，本席等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每月6千元提高為7千元，預估調整後之經費，每年約增加83億5千萬元，其支出僅約軍公教人員加薪3%每年支出220億元的3成7。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修改第一項條文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由每月新台幣6千元調整為7千元。","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5-12-13-修正:7","說明":"明訂自94年12月13日起之歷次修正，所增加之津貼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修正":"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修正後增加之津貼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2070200200/details"}